文 / 唐 敏
各界广泛关注的个人所得税法修改终于有了眉目:两处改动,起征点从月收入800元提高到1500元、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这两处改动开了个好头。
800元的起征点从1994年实行至今,社会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的收入、消费支出与政策制定时都已不可同日而语,导致实际征收与法律规定的起征点严重脱节,亟待重新规范完善。此番提高个税起征点不但适应了经济发展的要求,还确保了全国个人所得税制的统一;对广大工薪阶层来说也是利好,可在一定程度上提高生活水平。“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的新条文则强调高收入者必须办理纳税申报,实现对其加强税收征管。
此次修改,目的非常明确,就是要缩小贫富差距,调节社会财富分配。因为在目前的个人所得税构成中,广大的工薪阶层占到个税缴付总额的65%,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差距的功能甚微。两处修改,可在一定程度上减少这种“越是有钱人缴税反而越少,甚至不缴税,而中低收入阶层却成了缴纳个税主力军”的现象。
与此同时也必须认识到,此次个人所得税法修正案只是对现有税制的小调整,远未触及形成这一矛盾的深层次问题。1994年实施新税制时,由于并不具备采用综合税制的相关条件,我国采用了简单、透明的分类所得税制,这一在公平性方面存在先天缺陷的税制模式造成了分配不公,同时造成大量偷漏税问题。尽管在当前的新一轮税制改革中,确立了分类综合征收的目标,但哪些收入应该汇总申报,哪些该分类单项扣缴仍分歧严重,乃至财务管理制度、法律配套措施的尚待健全,征管手段的尚待提高,都显示分类综合所得税制的确立不可能一蹴而就。而个人所得税改革中,民众意见比较集中的问题,诸如税前扣除“只看收入、不看支出”,以个人而不是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有失公平等,都需要通过进一步深化改革来解决。
此外,从国际以及以往的经验看,个人所得税改革最难的并不是政策的调整,而是征收管理。例如此番要求“高收入者自行申报纳税”,如何界定高收入的标准,在当前的征收水平下如何确保这一政策的真正执行,某种意义上是比草案通过更需要迫切解决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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