接下来我们再来关注妇女权益保障法,昨天,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妇女权益保障法修正草案,草案明令禁止“性骚扰”,这也是性骚扰这个词第一次出现在我国的法律条款中。
在新修改的《妇女权益保障法》中,关于“性骚扰”的问题增加了两条明确的法律规定,其中第四十条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第五十八条提到:“违反本法规定,对妇女实施性骚扰或者家庭暴力,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受害人可以提请公安机关对违法行为人依法给予行政处罚,也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这在中国的立法史中是第一次清晰而又明确地针对“性骚扰”行为做出法律规范,填补了法律空白。
确实长期以来,“性骚扰”在中国一直被视为道德问题。据有关部门介绍,2001年以来,在中国虽然有近10起性骚扰案件进入诉讼程序,但由于无法可依,大多都以败诉告终,只有1例案件原告胜诉,并且由于没有造成“实质伤害”,其索赔申请没有得到法院支持。中国社科院的调查显示,在中国私营、外商独资和中外合资企业中女性有近40%都遭受过性骚扰。专家指出,明文规定禁止性骚扰,彰显出中国法律更加人性化。但是“性骚扰”的内涵是什么?如何界定?而且取证难的问题也长期困扰司法界。
中国全国人大常委会副委员长 顾秀莲:这个妇女权益法修改以后,我们非常高兴。它的意义主要在于呢,进一步地维护妇女权益,促进妇女的发展,来取得非常重要的作用。因为这一次修改以后,把一些新的问题加进去了,比如男女平等基本国策、执法的主体等等。
新修订的妇女权益保障法写入了“实行男女平等是国家的基本国策”,进一步明确各级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是执法主体,负责法律的贯彻实施,而且这部法案对于妇女的参政权利、就业歧视、强制生育保险、减少家庭暴力等方面都做出了更加有针对性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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