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记者昨天获悉,随着“性骚扰”首次被写入《妇女权益保护法》,京城一名遭到性骚扰侵犯的美院女模特决定在近期首次以“性骚扰”为案由向法院提起诉讼。在此之前,由于“性骚扰”没有法律依据,也没有统一的审判尺度,法院难以认定,受到性骚扰侵害的女性只能以人格尊严权、健康权或名誉权纠纷为案由来打官司。人们预期,如果这件“性骚扰”第一案被法院受理,那么此案的审判可能为女性维权的范本,对反“性骚扰”具有开创性的意义。
修法促成“性骚扰”案起诉
今年3月,北京某美院的一名学生利用单独与一头像女模特在教室里作画的机会实施“性骚扰”。警方接到报案后对学生处以行政拘留3天的处罚。事后女模特认为骚扰者的行为使她在精神上遭受很大的伤害,也使她无法再从事自己心爱的工作,所以要追究骚扰者的法律责任。
女模特的代理律师、北京大学法学院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律师李莹介绍说,女模特在精神和生活上都承受着巨大的压力,女模特7月初就来到中心咨询,对于起诉一直犹豫彷徨,直到她得知《妇女权益保障法》被修改,首次将“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关投诉”写入国法,才决定起诉,同时希望这场官司为反“性骚扰”带来积极意义。
职场“性骚扰”背后的权力压迫
女模特的遭遇是职场“性骚扰”的一种类型。来自北京红枫妇女热线的统计显示,“性骚扰”的发生以职业场所为主,在全部案例中,有32%的“性骚扰”来自上司,16%来自同事,两者合计约占总数的一半。职场性骚扰往往发生在权力关系和地位不平等的两方之间,多表现为上司对下属、雇主对员工,受害者在权力关系中处于弱势的地位,如果没有法律的保护和司法的公正,他们往往难以与骚扰者抗衡,被骚扰者的人格尊严权、劳动权、性权利等难以得到保障。但是,打“性骚扰”官司,对被害女性来说往往充满了艰辛。
在北大妇女法律研究与服务中心代理的另一起“性骚扰”案中,重庆一名26岁的小学女教师小文因长期受到校长的“性骚扰”而向教委写了检举书,并向法院提起诉讼。但维权工作却受到重重阻碍:当地的教委迟迟不作答复,电信部门拒绝向法院提供校长发给小文的骚扰短信,被告校长被升迁,有同样经历的学校其他女教师不敢出来作证。小文受到当地官员的威胁,电视台记者在采访本案时摄像机和录像带被当地有关部门没收。
公共舆论“责备”被害者
让小文没想到的是,她打官司的压力不仅来自权力机构,还来自当地的社会公共舆论,很多人觉得对于这件事,小文也难逃其咎,当地官员更是向记者表示:“像这种事,都是一个巴掌拍不响。”小文打官司的举动因此受到了家人的反对,公公、婆婆要求她撤诉,丈夫甚至要和她离婚。
“长期以来,社会公共舆论对女性不宽容、不公正,在传统文化中,有歧视和责备受害者的问题。”中国社科院研究员唐灿认为,“性骚扰”虽然不如强奸等犯罪行为严重,但在其背后的现象和后果却十分的丑恶和严重,是很多问题的缩影。
“性骚扰”尚未界定标准
早在1992年,《妇女权益保障法》施行时,法律专家就希望在地方法律上能够对“性骚扰”问题有所突破。1999年,32名全国人大代表提交了反“性骚扰”的立法议案。昨天,“性骚扰”终于写入国法,迈出了重要的第一步,为此类官司的诉讼带来了法律依据。“这一步跨出的虽然不大,但营造了良好的法律环境。”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杨大文这样评价说。
专家同时指出,虽然《妇女权益保障法》增设了“禁止性骚扰”的条款,但仅是原则性的规定,不能满足司法实践的需要。“首先是没有界定什么是‘性骚扰’,这就给法院审判带来了难度。”李莹律师说,现在法院能否受理“性骚扰”案,仍是个未知数。
杨大文认为,对于通过语言、文字、肢体动作等具有性意味的、以满足骚扰者性需求并违反女性意愿的行为,可以明确地将案由定为“性骚扰”。
“雇主责任”应予明确
杨大文表示,这次修法时,专家们提出的“雇主(单位)责任”最终未被列入其中。以女模特的案件为例,该美术学院明文规定,在同一画室中作画,必须有3人以上。但案发时,只有女模特和学生两人在画室中。学校没有尽到义务,给加害人提供了条件。
“单位应该制定自己相应的劳动规章预防性骚扰的出现,这是一种基础性的低成本的防范,更能有效防止‘性骚扰’的行为。”李莹律师表示,是否把学校列为被告之一、追究单位的责任还要再进一步考虑。修法之后,“性骚扰”官司该如何打,将在此案中得到实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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