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发改委等通知,年底前原则上不再出口以保证国内供应
本报讯(记者郭晓军)从9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我国将暂停汽油和石脑油出口退税,原则上不再批准新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汽、柴油产品全部留在国内销售,不再出口,以保证国内成品油供应。
国家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海关总署、税务总局等五部委日前联合发出相关通知。
根据通知,已批准并在海关备案的原油加工贸易合同,按原油办理加工贸易内销补税手续。确需履约出口的,需报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批准,主管海关凭有关批件放行。
通知说,西太平洋公司和湛江东兴石油企业公司,可继续从事原油加工贸易业务,加工数量按严格控制的原则,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海关总署核定。在国内需要时,其生产的汽、柴油由中石油和中石化两家公司回购在国内市场销售,并办理内销补税。
对于中石化供应港澳、越南市场的航空煤油,可以继续采取加工贸易方式进口原油、出口航空煤油,具体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其加工的汽、柴油由中石化集团公司留在国内市场销售,原则上不再出口,并办理内销补税。中石化通过加工贸易方式供澳门、缅甸、越南的汽、柴油长期合同的数量由国家发改委、商务部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