谁该赔他一条腿
工伤事故造成骨折后,在医院又遭遇医疗事故导致截肢,这对于38岁的陈金元来说,简直是连环恶梦。他是来宁波的打工者,上有老下有小。因为事故复杂,目前厂方和医方都不承认自己负主要责任。
几个月过去了,陈金元一直拖着断腿四处索赔。
工伤后遇医疗事故,骨折导致锯腿
2004年10月,陈金元到慈溪周西工业区鸿顺纸箱厂做送货工作。今年3月11日上午9点,他骑电动三轮车和一个同事送货回来,在离厂两百米的地方,不小心撞上了路边的围墙。
陈金元说:“当时前面有摩托车过来,我刹车避让。刹车前一天刚修过,可能因为新刹车打滑的原因,一下子踩不死,撞在路边墙上。”
陈金元当场倒地受伤。老板用面包车把他送到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被诊断为右小腿中段粉碎性骨折。
当天下午1点,医院对陈金元进行了手术。陈金元说:“手术后我问医生,手术怎么样,主治医生说,手术很成功。”但是,陈金元很担心,因为术手后他的脚趾不能动弹,没有知觉,“医生说这是术后正常现象。”
3月14日,当X光片拍出来后,主治医生表示手术很成功,陈金元非常激动,尽管当时他的体温并没下降。
此后情况突变。3月15日,医生开始剪坏死肌肉,当天对伤口重新清洗。“我发现有黄水流出,去找医生,医生说等明天宁波专家过来看看再说。”陈金元说。
3月16日上午,李惠利医院专家来看后,没说什么就走了。当天下午主治医生过来,告诉他专家马上要给他进行手术,如果情况不好,就必须把小腿拿掉。
“拿掉腿”对陈金元来说如五雷轰顶,他对医院的治疗产生怀疑,当晚就转到宁波李惠利医院。
3月17日,专家主任及医生都看了他伤口,患处肌肉被上下划了两刀,他毫无知觉。陈金元说:“当时李惠利医院的主治医生表示,病情已影响到肝部,必须马上进行截肢手术!”
就这样,陈金元的右腿膝盖骨上5厘米处被截肢。
医院构成医疗事故
对此事,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一开始不认为是医疗事故。5月31日,宁波市医学会医疗事故鉴定书下来了,鉴定结果是陈金元病例属于三级丁等医疗事故,医方承担次要责任。
很快,医院也承认是医疗事故,但就赔偿责任问题产生争议。
陈金元说,从4月初出院后,在妻子的陪伴下,他就一直拖着那条断腿,在厂方和医方之间奔波索赔。他们先是找厂方,但厂方说,医疗事故先要赔下来,如果不够再由厂方补充。他们再找医院,从住处到医院有几公里路,妻子推着他每次都要走两个小时,一次次地找。
负次要责任,患者赔偿要求太大
慈溪市第三人民医院的华院长告诉记者,陈金元的病情后来发现是动脉血管损伤,但这不是一下子能看出来的,一般动脉损伤,72小时内可表现为外表正常。陈金元后来截肢了,医院也很重视,帮其申请了医疗事故鉴定。医院是肯定要承担责任的,但是陈金元索赔40多万元,而医院总共只能赔8万元左右。协调不成,医院也希望陈金元走司法道路。
华院长说,医院本着人道主义的精神,预支了1万元钱给陈金元,因为陈在老家的女儿上学没钱。
该院医政科沈科长告诉记者,这是一起医疗事故,医院在医疗过程中存在失误,但是病人毕竟是骨折后到医院来医治的,工伤在先。
只负责医疗事故前的工伤
鸿顺纸箱厂的陈厂长对记者说,作为厂方,只能负责工伤事故,只赔偿其在医疗事故前的那部分。
他说,本来骨折是个很小的事故,是很容易痊愈的,到医院后,厂里已付了两万多元医疗费,谁知又发生了医疗事故,导致截肢,这就不是厂方的责任了,应该是医院负主要责任。“陈金元曾向厂方提出赔偿十几万元,这是我们难以接受的,因此一直协调不下。”
工伤和医疗事故间
不存在主次关系
就此问题,记者也咨询了法律界的专家。海虹律师事务所的郑律师谈了他的看法,他说,当工伤事故引发医疗事故后,赔偿问题不是按比例分摊的,受害者应该得到工伤和医疗事故双份的赔偿。陈金元应该先根据医疗事故鉴定结果,要求医疗事故的赔偿,这个赔偿跟工伤事故没有关系,更与工伤事故不存在主次责任的问题,应与一般医疗事故一样独立进行赔偿。然后,陈金元再根据工伤事故等级鉴定,要求工伤赔偿。工伤因为医疗事故扩大了伤势,如何计算其赔偿标准?这一点工伤鉴定部门会根据实际情况给出标准,以便企业赔偿。
郑律师说,医疗鉴定中的“医院承担次要责任”是没有道理的。
宁波波宁律师事务所的唐律师也认为,两个事故应该分开解决,没有主次关系。先解决医疗事故,再解决工伤事故,具体工伤事故的赔偿标准,可通过司法途径,由法院来认定。
现在,遭遇连环恶梦的陈金元还在奔波,因为经济困难,他已向法律援助部门求助。(记者 陈善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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