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震惊全国的衡阳“11-3”特大火灾,曾造成衡阳市消防支队20名消防官兵牺牲。在该案刑事被告人受审前后,19名烈士家属提起民事诉讼,索赔经济损失,并获法院受理。其中,有17名牺牲消防官兵的41名家属集体起诉永兴集团等4名被告,索赔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药费等共计434万余 元。该案将于明日在衡阳市珠晖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此前,已有2名烈士家属已分别起诉,并已开庭审理。
2003年11月3日凌晨,衡阳市珠晖区衡州大厦发生火灾,衡阳市消防支队官兵奔赴现场灭火。当日上午8时33分,该大厦西北部突然整体坍塌,造成张晓成等20名消防官兵牺牲。
2004年10月26日至28日,珠晖区人民法院一审开庭审理衡阳“11·3”特大火灾刑事案。衡州大厦开发商、衡阳市永兴集团有限公司董事长李文革等6名被告人受审。2005年4月1日,珠晖区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一审宣判:以工程重大安全事故罪判处被告人李文革有期徒刑1年6个月,并处罚金20万元;其余被告魏东衡、李永开、朱峰、肖伟、沈黎明也分别被判相应刑罚。由于被告人没有上诉,该判决为生效判决。由于刑期只有1年6个月,而李文革是在2003年12月21日被逮捕的,目前,李已刑满重获人身自由。
原告代理律师肖雯表示,这些消防官兵的牺牲,使他们的家属遭遇巨大的生活困难,惟有追究负有事故责任的李文革等人责任,由被告对烈士的死亡进行经济赔偿,才能安抚烈属。2004年10月19日,法院受理该案。被列入被告名单的是永兴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集团,法人代表李文革)、朱峰、肖伟(两人均为衡阳市建筑设计院设计员)、永兴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永兴物业公司)。
41名原告起诉称,根据勘查、鉴定,衡州大厦从它的设计、施工、使用管理都存在违法行为。在设计方面,开发商永兴集团公司及李文革,私下雇用朱峰、肖伟设计图纸,用于报建的图纸和用于施工的图纸不一样。设计员朱峰、肖伟私自揽活,其设计的图纸存在缺陷,降低了工程质量。在施工方面,被告永兴集团没有办理施工许可证,纠集没有资质的民工队伍施工。永兴集团公司工程部长李永开、施工员魏东衡,在施工中擅自改变施工设计图和设计要求,没有严格把握施工材料的质量关,违反施工质量检验和竣工验收规定。在使用管理方面,永兴物业公司明知该大厦未通过验收即投入使用,消防管理混乱,既没有制定防火安全制度,也没有对员工进行消防培训,尤其是消防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规范要求,违反了《消防法》、《仓库防火安全管理规定》。
原告认为,被告的违法行为致使衡州大厦存在着严重的工程质量隐患,应对事故的发生承担直接责任。同时,被告永兴物业公司违法改变消防设计,并将建筑物底层改作仓库使用,占用防火间距,是事故发生的直接原因,也应承担直接责任。4被告构成共同侵权,故应承担连带责任。
另悉,20名烈士中有1名烈士的家属并未起诉,另有2名烈士的家属已分别起诉并已开庭审理,目前仍在等待判决。 (作者:黄志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