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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枪权”之惑
“如果预期中的受害者带着枪,罪犯更有可能会使用枪械。”
撰稿/李泽旭(记者)
谁该拥有持枪的权利?
在中国和美国,这个问题会得到两个截然相反的答案。
但是,在不同的枪支管理体制下却又有着一个相同的沉重话题——涉枪犯罪。
禁放之间
2003年,联合国对美国的武器调查显示,美国当年拥有枪支的数量在2.38亿支到2.76亿支之间,已经成为全球公开拥有枪支最多的国家,数量之巨达到几乎人手一支的程度。这还不包括非法拥有的枪支。
对于枪支的放开,美国堪称典型。美国是唯一将私人拥有武器明定为宪法权利的国家。美国宪法规定,携带枪支是宪法赋予公民的权利,也是公民自由至关重要的组成部分。1796年,美国宪法第一修正案(即著名的《权利法案》)规定:“人民有持有和携带武器的权利,不得予以侵犯。”美国枪械协会会员多达400万,把持该协会的是实力惊人的枪支生产商和经销商。
枪支泛滥的直接后果是枪祸不断,连贵为总统的林肯、麦金莱、肯尼迪和里根也难以幸免。美国《华盛顿邮报》和美国广播公司曾经有一项民意调查显示,每4名美国人当中就有一人曾受到枪械威胁。自1996年到21世纪初,美国遭枪杀的人数高达3.4万余人。20世纪初以来,在不违背宪法精神的前提下,美国曾出台过很多枪支管理法律和法规。60年代肯尼迪总统遇刺后,在强大的压力下,美国国会通过了《枪支管制法》,但各州还是自行其是。
与美国方式相反,我国实行的则是严格的枪支管理法。国家严格管制枪支,禁止任何单位或者个人违反法律规定持有、制造(包括变造、装配)、买卖、运输、出租、出借枪支。严厉惩处违反枪支管理的违法犯罪行为,凡是违反枪支法规定,未经许可制造、贩卖或者运输枪支的,都会依照刑法追究刑事责任。
1994年8月29日,公安部发布《关于收缴非法枪支弹药加强枪支弹药管理的通告》,在全国掀起了90年代以来规模最大的一次禁枪大行动。1996年7月5日,《中华人民共和国枪支管理法》经全国人大常委会讨论通过,决定于10月1日实施。1996年的《枪支管理法》成为了我国枪支管理的一条分水岭,在此之前对于一些公安、司法部门一定级别的官员而言,配枪甚至是一种待遇的体现。而在1996年之后,公务用枪限定相关人员仅在执行公务时才能持有;而民用枪支的生产、配送、运输则在1996年后基本停止了。大量流散民间的枪支,则是公安部门清理收缴的对象。
谁危害谁
虽然我国政府对枪械的管制非常严厉,但涉枪案件并未被杜绝,甚至呈上升势头。
公开的数据表明,1994年全国发生的持枪犯罪案件比1993年上升25.9%,1995年又比1994年上升19.5%。近年来,特别是一些带黑社会性质的犯罪团伙非法拥有大量枪支弹药,持枪作案肆无忌惮,甚至以武力对抗执法机关,公然枪杀民警,使牺牲于黑枪之下的民警已上升到民警牺牲总数的第二位。枪患多次成为社会治安的“热点”问题。
据统计,涉枪犯罪成员在构成上以两劳(劳改、劳教)释放人员和无业中青年居多,涉枪犯罪人员朝着低龄化的方向发展。随着犯罪团伙“武装犯罪”意识不断加强,涉枪犯罪中团伙犯罪日益突出。其枪支主要来源于“地下兵工厂”,作案涉及敲诈勒索、抢劫、绑架、杀人、伤害、强奸、对抗警察等犯罪行为。
同样是涉枪犯罪,在美国却因为枪支管理的体制差异有着有明显不同。研究显示,美国国民保存在家庭中的“防卫”用途枪支,被用在家庭成员身上的几率比用在侵入者身上高出22%。近几年的家庭“防卫”枪支造成数起校园枪击惨案更是令美国人触目惊心。2000年,美国密歇根州芒特莫里斯镇比尔小学一名年仅6岁的男孩开枪打死了一名与自己同班的同龄女孩,事后调查发现男孩使用的手枪是从家里拿来的,同时警察还在男孩的家里又搜查到了另一支枪;1999年,科罗拉多州丹佛市的一所高中发生枪击事件,两名学生持枪打死12名同学和一名教师,然后开枪自杀,枪也是从家里带来的……
美国之所以允许私人拥有枪支,其目的在于“使私人有足够力量对抗政府,避免政府这头猛兽的权利滥用”。但是在美国300多年的历史中,并没有什么人能够用自己手中的枪来给政府什么约束,倒是滥杀平民、学生的犯罪分子对枪支用得得心应手。
许多人因为对涉枪犯罪的恐惧,认为枪应该掌握在自己的手中,以期达到一种力量的平衡。然而,美国私人枪支的合理合法性带来的却是更大的恐惧和管理上的高成本、低效率。
对此,美国斯坦福大学的约翰·唐纳修有这样一个结论:“如果预期中的受害者带着枪,罪犯更有可能会使用枪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