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岭市原市委副书记虞晓文受贿案日前终审判决。经玉环县检察院提起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法院二审改判虞晓文有期徒刑十年。
2002年6月,虞晓文在任台州市国土资源局副局长期间,时任台州经济开发区土管分局副局长的张某介绍邱某购买一长期闲置地块,张某和虞晓文分别在其中搭了一股,虞晓文许诺在邱某办理该地转让手续时提供便利。2002年七八月间,该地顺利转让到邱某妻子名下。后邱某送给虞晓文10万元。2001年至2002年,浙江黄岩房地产开发总公司为了能在土地开发中得到关照,该公司总经理陈某送给虞晓文5万元人民币。
虞晓文受贿案被提起公诉后,玉环县法院一审认为起诉书指控虞晓文收受陈某所送现金5万元,证据不足;并认为虞晓文有自首情节,判处其有期徒刑八年,没收赃款10万元。
一审判决后,玉环县检察院提出抗诉,台州市检察院出庭支持抗诉。检察机关认为,虞晓文利用职务之便收受陈某所送人民币5万元,有行贿人和被告人的多次供认材料相互印证,应予以认定,按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虞晓文交代收受邱某10万元人民币的事实,不能认定有自首情节。台州市中级法院经过审理,判处虞晓文有期徒刑十年。(陈莉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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