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4号,市城管执法局向前往视察的人大代表作汇报时建议,鉴于城管目前突出的“借法执法”问题,应该加快出台《北京市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权条例》。(据《新京报》12月15日报道)而事实上,不仅城管“借法执法”问题急需立法解决,部分城管的“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也丞待立法监督。
城市管理综合执法机构,是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推进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和国务院的授权,由省级人民政府在本行政区域内设立的开展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机构。相对集中行政处罚工作,是为了纠正我国多年来行政处罚权责任不清、执法不力的现象。为了避免多头管理,重复处罚,将行政执法权力集中行使是必要的。但是,我们应该看到,权力越集中,执法“力度”越大,如果缺乏必要的制约,权力必然导致滥用。
从目前我国关于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制度的设计上看,这一权力的授予本身就存在缺陷:(一)权力承受着广泛的职责。以北京市为例,城管部门的管理权限包括市容环境卫生、市政管理、公用事业管理等105项。然而,处理同一个违法行为却存在着城管之外的多个法律规范,许多法律内容繁杂,难以形成一个统一的法律体系,处罚执行因而非常困难,执法手段严重不足。如此权力实难承受如此广泛的职责,城管必然会使用一些超越权力之外的手段,而最终导致暴力执法与抗法事件发生。目前北京一些地方采取了由警察陪伴城管去执法的举措。(二)法规在赋予城管广泛职责的同时,却没有设立相应的监督机制。履行职责缺乏监督,必然导致行为变异,加上一些城管人员素质较低,就使得某些“冲突”成为必然。(三)权力创收。权力一旦和自身直接经济利益挂钩,就会变得缺乏理性,难以保持正义与公平。然而城管却依赖执法创收来养活自己,使得城管执法发生变味。为了追求利益的最大化,有的城管部门甚至将执法权转让给聘用人员,一些素质低下以至于“下三流”者也混进城管队伍。在这种情况下,野蛮执法、暴力执法也不足为奇了。
综合上述情况,迫切需要立法机关制定城市管理集中行政处罚法规,和具体规范城管部门行政执法程序和监督程序的法律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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