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廊坊电(记者庞永力)在执行生效民事调解书过程中,廊坊市金龙家具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龙)协助廊坊市广阳区法院执行另一案件,履行了自己的法律义务,而原判法院———廊坊市安次区法院却无视这一法律行为,从债务人金龙账户全额扣划,金龙遭遇了重复还款。
2003年,廊坊市某商贸公司为金龙装修办公楼,因为工程款纠纷金龙成为被告,金龙反诉对方装修存在质量问题,今年7月,安次区人民法院就两案作出民事调解:金龙给付对方工程款80000元。该商贸公司与另一法人的买卖合同纠纷案由广阳区人民法院受理并作出判决,由于商贸公司未履行判决,广阳区法院在得知其在金龙享有债权后,要求金龙协助执行。金龙积极协助广阳区法院执行,分两次付款56150元,并将余款23844元于8月22日交付给安次区法院执行庭,履行了还款80000元的法律义务。令金龙想不到的是,8月24日安次区法院发文,要求他们履行还款80000元的法律义务,并于当日从金龙银行账户划扣81000元(含金龙负担的案件诉讼、受理费)。金龙负责人告诉记者,法院之间相互配合是合法的,安次区法院无视广阳区法院的协助执行法律文书,再次进行债务划扣,侵害了金龙的合法权益。
记者就此向安次区法院求证,吕副院长介绍说,在执行过程中,安次、广阳两法院在法律条文理解上可能存在异议,此案已上交到廊坊市中级人民法院,正在协调处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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