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田文林
国家属性上,伊拉克已经由过去的世俗国家被定性为一个宗教色彩强烈的伊斯兰国家
经过一再的拖延,伊拉克永久宪法草案最终在8月28日露出庐山真面目。
由于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对伊拉克来说,它更直接涉及在萨达姆政权倒台后伊拉克未来的道路和方向。
从已经公布的宪法草案内容来看,伊拉克未来的政治模式将与萨达姆时期截然不同,而这种变化几乎是“改天换地”的。
未来,伊拉克从一个单一制国家转为联邦制国家。
自1958年革命政变以来,伊拉克一直实行单一制统治,中央政府手握重权。而根据新宪法草案,未来伊拉克将实行联邦制。在中央与地方关系上,大力强化地方政府的职权。
其次,伊拉克从总统制转为议会民主制国家。
萨达姆统治时期,伊拉克一直实行复兴党一党专政下的总统制。而根据新宪法条款,伊拉克的国家权力将由立法、司法和行政分别掌握。立法权归议会,司法权归联邦法院(最高法院),行政大权由总理行使。为防止个人独裁,伊改行“集体领导”,并将国家权力重心放在议会。
另一个重要的转变是,伊拉克将从世俗化国家转为伊斯兰国家。
在政教关系问题上,复兴党统治下的伊拉克是中东为数不多几个强调世俗化发展道路的穆斯林国家。而根据新宪法草案规定,在伊拉克未来政治生活中,伊斯兰教将成为“一个主要立法基础”。任何法律都不得违背伊斯兰教。由此使伊斯兰教在伊未来政治生活中的影响力逐渐加大。
但这种全新政治模式给伊拉克带来的很可能并不是和平。
伊拉克实行联邦制本想最大限度照顾到各方要求,但结果反而加剧了各派矛盾。
虽然逊尼派和什叶派基本接受库尔德在北部的自治权,但并不同意库尔德要求对“联邦制”进行明确界定的要求。因此,伊宪法草案只是笼统规定未来实行联邦制,但并未具体界定联邦制的程度和类型。由此留下隐患:即伊拉克是实行“半联邦制”,还是“完全的联邦制”。
而且,联邦制使伊拉克各派隔阂进一步加深。
从历史经验来看,在不发达国家实行联邦制,极易造成地方势力增大、甚至是国家分裂,如前南斯拉夫。而阿拉伯世界也并无联邦制成功的先例。伊拉克选择该制度主要是为方便各派瓜分权力和资源,因此含有权宜的成分。
伊拉克宪法草案虽称“联邦制度应以地理和历史实况、以及权力分流为基础,而不是以血统、种族、民族、国籍或教派为基础”,但却很难落到实处。由于伊什叶派、逊尼派和库尔德人三派分立早已是客观事实,因此,联邦制反倒使各派“分家另过”的可能性增大。
伊拉克未来实行的议会制实际是一种“间接民主制”。即由选民投票选举政党,政党根据得票比例在议会中占据相应议席,获胜政党领袖自动成为政府总理,议会对总理进行监督并有权进行罢黜。它虽可较好照顾到各派的利益和要求,但这种政体最大的隐患是容易出现政局不稳。
议会制国家要想做到政局稳定,需要满足两个条件:一是在政党制度上,实行一党制(包括一党独大)或两党制,最大限度减少因政见不和而导致解散政府的情况;二是具有稳定的文官体系,以确保在政府倒台后仍能保证行政体系的正常运转。但这两点伊拉克都不具备。
更重要的是,伊斯兰教地位上升将可能引发“反伊斯兰”势力的抗争。
总的来看,新宪法草案本质上仍是“急就章”。由于伊拉克各派矛盾根深蒂固,远不是一纸宪法所能解决的。因此,匆忙通过的新宪法处处遗留着“消化不良” 的症候。解决这些问题需要智慧、耐心,更需要相互妥协的现实主义精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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