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身份证办不了结婚登记,自作聪明的农家女小绣(化名)翻出死去姐姐的身份证,顺利走进婚姻殿堂,谁知5年的“夫妻”竟不住公堂一过。9月9日,师宗县法院传出消息,这起令人啼笑皆非故事有果,法院为此提出司法建议,要求民政部门撤销该结婚证,小绣与小郭(化名)的婚姻只能按照解除同居关系处理。
2000年8月31日,师宗县丹凤镇自幼青梅竹马的小绣与小郭,在亲友的祝贺声中走进镇民政所办理结婚登记。不巧的是,小绣的身份证遗失,补办尚需要一段时间。白跑一趟的小绣回家正在发愁之际,随手翻出死去姐姐的身份证,眼前不禁一亮,何不用姐姐小莲的身份证去登记。随后,小绣与小郭顺利申领了大红证书。
谁知好景不长,因生活琐事,“结婚”5年的小夫妻闹起别扭,一气之下的小郭走进法庭要求离婚。法庭审理中,不同意离婚的小绣历数过失要求和好,同样为上公堂后悔的小郭也想回心转意。不料在承办法官认真核实身份中,小绣假冒姐姐身份证登记之事败露,于是出现了文前开头的一幕。
链接: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婚姻登记条例》第五条明确规定,办理结婚登记的内地居民应当出具下列证件和证明材料:(一)本人的户口簿、身份证;(二)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第七条规定,婚姻登记机关应当对结婚登记当事人出具的证件、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询问相关情况。对当事人符合结婚条件的,应当当场予以登记,发给结婚证;对当事人不符合结婚条件不予登记的,应当向当事人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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