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南昌9月12日电 一张本应在1995年收到的大学录取通知书竟在路上“跋涉”了10年之久,为此昔日的“落榜生”———江西新建县的邓勇以侵犯其接受教育权为由,将江西省高招办、新建县二中和江西省化工学校告上法庭。日前,南昌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作出终审裁决,维持一审判决,新建县第二中学、江西省化工学校分别赔偿邓勇经济损失40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3000元。
1994年7月,就读于江西省新建县第二中学的应届高中毕业生邓勇高考失利后,选择在新建二中复读。1995年7月,邓勇再次参加高考,并考得508分,但直到当年高考录取工作全部结束,邓勇仍然没有收到录取通知书。1995年秋,邓勇再次在新建二中复读,以410分的成绩被江西省兵器学校录取。
2004年10月,邓勇偶然得知,1995年他考得的分数已达到当年高招录取分数线。随后,邓勇前往江西省化工学校查询,发现自己的档案已经在学校档案室内尘封了10年。
2004年11月,邓勇频频往返于新建二中、江西省化工学校及江西高招办,希望能够得到一定的经济损失赔偿,但3家单位均以各种理由拒绝。于是,邓勇以侵犯其接受教育权为由,把3家单位诉至南昌市东湖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其复读、自费委培的直接经济损失2.4万元、精神损害抚慰金6.6万元。(胡锦武 王俊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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