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认为电子眼没有经过相关部门的周期检定,所拍摄的超速记录不应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某报记者喻山澜将顺义交通支队告上顺义法院,要求对方撤销对其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
今天上午,顺义法院审理了此案。
在法庭上被告认为,其所使用的电子眼已经通过相关部门的检测,结果是产品达到了企业标准。另外,拍摄原告超速记录的电子眼经公安部相关部门检测也是合格的,不同意原告的诉讼要求。
喻山澜则认为被告偷换了概念,他说的是周期检定而不是测试。同时他认为对方可能对电子眼动过手脚,并随后提供了其对相关人员访谈进行的录音录像资料,但是遭到了被告的质疑。
双方争论的焦点是现在国家是否有对电子眼强制检定的规定。
原告认为1988年国家质检总局出台的《定角式雷达测速仪试行检定规程》明确规定要进行强制检定。
被告随后强调,原告所列举的法规适合于移动式的仪器,而其现在所使用的是固定式的。
截至记者发稿时,庭审仍在继续。
案情回放
2004年8月22日,喻山澜驾车行驶在顺平路上时,被电子眼拍摄下超速记录。2005年6月13日,顺义交通支队向他出具了行政处罚决定书,罚款200元,扣分3分。当时喻山澜要求出示拍摄他超速的电子眼的周期检定证明,但对方未能出示。
喻山澜认为,顺义交通支队拍摄的超速记录没有法律效力。
相关案例
不服电子眼处罚 车主败诉
去年6月份,“电子眼”拍下轿车闯红灯遭处罚后,车主郭永玉以车牌被别人“克隆”为由,将海淀交通支队告上法庭。
海淀法院经审理认为,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交管部门根据交通技术监控记录,可以对违章车辆的所有人进行处罚,目前的交通监控影像只能显示车牌及车辆外观,无法确认车内司机,违章后车主负有被处罚责任。去年12月13日,法院驳回原告郭永玉的诉讼请求。(实习记者 哈建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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