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在城市还是乡村,人们都可以根据自己的喜好或经济能力自由选择住宅的地段、楼层、朝向,但却无法自由选择自己的邻居。不断出现的装修噪声、墙壁渗水、水管堵塞、空调滴水让本应和睦的邻里关系趋于紧张。
近年来,北京市基层法院的相邻关系案件呈现不断上升的趋势,丰台法院研究室主任王晓艳指出,此类案件的上升与百姓运用法律维权的意识增长有关。此外,一些业主追讨采光权或噪声赔偿的案件胜诉后,很多同楼甚至同小区的业主纷纷效仿,集团诉讼案件大幅增加,造成相邻关系案件整体数字的攀升。
相邻关系案件之一
法官审理采光权案
多使用自由裁量权
“谁挡了我家的阳光?”这句根据热门畅销书改编的话频频出现在一些小区的论坛上。
有些老百姓花了一辈子积蓄买了房,住进去没几年,对面的绿地上一栋大楼又拔地而起,精心设计、下了血本装修的落地窗阳台不见了阳光;有的百姓买了间平房,旁边的邻居却起了栋二层小楼,让自己的家里暗无天日。与这两种情况类似的情形频频出现在法院讨要采光权的诉状里。
典型案例
新建高层建筑
遮挡室内阳光
齐大爷1984年住进了丰台区的一个小区。10年后,一家房地产公司在齐大爷家楼边盖起了一栋高层建筑,从此,齐大爷家充足的阳光消失了。齐大爷将房地产公司告上了法庭,要求停止对他采光权的侵害,并索赔17万元。
房地产公司表示,他们建的高层楼房是有相关合法审批手续的,但高层楼房确实对齐大爷住房的采光造成了遮挡,他们同意一次性补偿其2000元。法院判决房地产公司一次性赔偿齐大爷经济损失10万元。
法官释疑
多数人只能获得
规定的较低赔偿
此案是法官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酌情确定赔偿数额的,然而在大多数的案件中,当事人并没有齐大爷这般幸运。
根据1994年颁布的《北京市生活居住建筑间距暂行规定》规定,凡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批准建设的新建建筑遮挡现状居民住房阳光的,建设单位给予一次性补偿800元至2000元。王晓艳法官指出,大多数法院都是依此标准进行判决,而当事人认为,这种补偿标准过低,因此赢了官司仍怨声载道。
王晓艳法官认为,这个补偿标准是有关部门在1994年做出的,经过了10年的实践,基于民法的公平原则,其相对价值判定应该有所调整。所以,一些法官在审案中行使了自由裁量权,但缺乏相对具体的法律规定,容易造成尺度不一,使同类案件出现了一次性给予2000元或10万元补偿的差距,裁判结果也就难以使老百姓心服口服。
物权法草案相关规定
物权法草案第93条规定,建造建筑物,应当遵守国家有关建筑规划的规定,不得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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