外滩记者 岚尼/文 彭辉/摄
第22届世界法律大会于9月9日在上海闭幕,大会围绕“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主题,通过了《上海宣言》。会后我们专访了曾任中国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10年,现任高法审判委员会委员、大案要案专案负责人刘家琛法官。
这位不苟言笑,以正派稳重著称的学者型大法官,除了工作,很少谈论其它话题。
法律已成为地球村沟通的基本语言
《外滩画报》(以下简称外滩):请问,这次大会为什么要确定“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样一个主题?
刘家琛(以下简称刘):这个主题是中方建议并得到世界法学家赞同和认可的。和谐社会是人类千百年来的美好理想,纵观当今世界,和平与发展依然是当代的主题。但是不稳定、不和谐的因素仍然存在。因此,和谐也是国际社会当前共同的关注。
人类的经验和理性证明,美好的社会应当是建立在公平和正义基础上的社会,这样的社会一定是法治社会。不同的个人、不同的群体、不同的国家存在不同的利益,必须在相互尊重的基础上按照公认的规则进行沟通,在沟通中和平相处.寻求共识,实现共赢。在现代社会中,这个公认的规则就是法律。
每个国家有自己的法律体系,国际社会也有了越来越多的法律文件,法律已经成为我们共同居住的这个星球的基本语言。“法治与国际和谐社会”这一主题的确定,是我们与世界法学家协会的共识。
外滩:您如何评价《上海宣言》?
刘:大会通过对22个专题的深入研讨,通过了具有指导意义的《上海宣言》。这个宣言虽然没有约束力,但作为世界法学家协会主办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的国际会议的成果,作为在各国具有重大影响的法律界人士的共识,宣言不仅对世界法律领域,而且将在国际政治、经济领域产生积极而深远的影响。特别是胡锦涛主席关于构建一个持久和平、共同繁荣的国际和谐社会的论断,写进《上海宣言》,说明我国关于构建国际和谐社会的倡议反映了各国人民的共同愿望和世界发展的历史潮流。
外滩:肖扬院长在大会发言中说,有法律不一定有法治。如果没有民主作为支撑和目标,这种法律就不可能成为现代意义上法治的基础。您是如何看待法治与民主的关系的?
刘:法治与民主的关系是一种灵与肉的关系。古今中外的很多社会都有法律存在,也有建立在法律基础上的统治,但多属我们经常使用的“法制”,而不是“法治”。法治是一种建立在民主基础上的法制模式。如果说民主是法治的条件和基础,那么法治是一整套关于法律、权利和权力问题的原则、观念、价值体系。
修改《刑事诉讼法》已列入立法五年计划
外滩:您是当代刑事审判实践中的专家型大法官,请问,修改原因是否主要是刑事诉讼法的内容和中国拟批准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不相吻合?这种不吻合主要体现在哪些方面?
刘:据我所知,十届人大常委会已经将刑事诉讼法的修改列入五年立法计划。关于修改原因,我认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点:
一是党的十六大明确提出积极稳妥地推进司法体制改革要求;
二是我国经济、文化、社会等各方面的进一步发展,要求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的完善。例如,信息技术和电子商务的发展,对电子证据的举证和采信就提出了新要求,同时也为规定侦查人员讯问犯罪嫌疑人录音录像等立法建议创造了条件;
三是我国民主法制建设的进步和人权意识的提升,要求刑事诉讼法作出相应的改革。刑事诉讼法是与人权保障最为密切的法律之一,可以说是反映一个国家人权保障水平的晴雨表,凡是重视法治的国家,重视人权保障的国家,无不重视刑事诉讼法和刑事诉讼制度的与时俱进和不断完善;
四是刑事司法实践证明,目前,对证据制度、辩护制度、监督制度等方面的问题,改革不到位,因而导致刑事诉讼的运作过程存在一些问题,诸如律师会见难、证人出庭率低、超期羁押现象难以克服等,因此造成了极少数错案,这些均需要通过修改法律来完善。
从我国已经签署的《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与我国有关法律看,确实存在一些不协调之处,如死刑的适用范围和适用标准问题、辩护权的保障问题、沉默权问题等。
外滩:您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最迫切需要修改的内容是哪些?
刘:我认为,目前刑事诉讼法最迫切地应作以下修改:
一是如何进一步明确取保候审、监视居住、逮捕的适用条件,适当减少羁押的比例;
二是如何进一步完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强制措施的适用不服时的救济手段,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三是如何进一步方便犯罪嫌疑人在押期间委托辩护人、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明确辩护人的职责、保障辩护人了解案件情况的权利、解决实践中律师会见难的问题、增强律师在诉讼中的辩护职能;
四是如何进一步明确证人如实作证、出庭作证的义务、强化对证人的保护及补偿措施;
五是如何合理确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六是如何通过制度设计减少甚至根除刑讯逼供的发生;
七是如何进一步完善死刑核准程序。
死刑案件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尚无定论
外滩:今年年3月10日,肖扬院长宣布高法将收回死刑复核权。据悉全国人大常委会批准最高法院新增3个刑事审判庭,主要负责对各省高院上报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有专家建议取消死刑复核程序,对死刑案件实行三审终审制。请您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上面这些说法是否可靠?另外,介绍一下死刑执行方式的改革情况(有人说,贪官大都享受注射死刑,老百姓是枪决)
刘:死刑复核程序如何完善,引起学界和实务界的广泛关注,并存在不同的主张,有的主张废除死刑复核程序,并将死刑案件的审理程序设计为三审终审制;有的主张在保留死刑复核程序前提的基础上作出完善。就我所知,主张废除死刑复核程序的意见,不过是个人的一家之言,并没有上升为立法机关的意志。我个人的看法是,死刑复核程序目前还不需要改造为三审程序。
死刑作为最严厉的刑罚,在世界刑罚宽缓化的大趋势下,在少用和慎用的前提下,还应从多个方面来降低死刑在执行时给犯罪人带来的恐惧和痛苦,要讲究文明行刑。就死刑的执行方式而言,1979年刑事诉讼法仅规定了枪决,而1996年的刑事诉讼法则规定了枪决和注射。因为注射方式需要的基础设施及条件不同于枪决,现阶段尚难以适用于所有的死刑犯罪。主要是一些地方由于设施不到位确实存在一些罪犯用注射的方式执行,一些罪犯用枪决的方式执行,但是执行方式与死刑犯的身份和地位无关。
高法正研究构建再审之诉
外滩:关于再审制度。由于大量案件一审发生在基层法院,终审在中级法院,鉴于目前法官整体素质的差异,会产生一些错误裁判,需要再审救济。但生效裁判实现再审,也会出现一些负面效应——影响裁判的既判力,导致无限申诉、上访;而申诉人的要求一旦得不到满足,可能把积怨发泄到司法制度上,影响司法公信力。
最近,高法正在研究建立再审之诉、再审理由法定化、再审程序规范化等措施,努力保持救济手段与裁判确定性之间的平衡。请介绍一下这方面的情况。
刘:改革民事、行政案件审判监督制度,解决当前申诉难问题,是中央司法体制改革方案中已经明确的改革任务之一。最高法院作为牵头部门,的确正组织力量研究并制定相关草案,其目标便是构建全新的再审之诉模式。
现行再审制度,对当事人申请再审事由、再审期限及管辖等问题,规定得不明确,致使申诉无序,导致当事人为申诉而奔波不止,成为当事人的诉累。加之一些当事人通过找领导批示、托人大代表过问等曲线申诉方式,形成申诉环节人为的不平等。
此外,现行审判监督制度下,再审理由规定得过于宽泛,再审管辖的重复设定以及较为随意地中止原判决执行等原因,尤其是引发再审程序的时限掌握不严,再审次数未作限定,对一项生效判决,可以几乎不受任何时间及次数限制地进行再审,这在诉讼史上似无先例可循。
构建再审之诉,不仅意味着要开正当申诉之门,同时也必然要堵不良申诉之路。为此,首先应强化当事人申请再审的权利,提供平等、公平、高效的程序保障。同时,要按照程序与实体并重的原则,规范再审的事由,要明确再审的期间和次数,避免多次申诉、无序上访、重复再审,以及终审不终的现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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