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要讲的这个故事,说来有些荒唐,让人感慨万千。
昨天,在宁波打工的22岁青海小伙马某去世了。而在这之前,他已经在医院昏迷了整整12天。至于死因,按照警方和亲友们的说法,他是被一条狗追死的。
事情发生在9月9日。晚8点,天已完全黑了,马某和一个朋友骑自行车路过宁波江东沧海路附近。
那是一个偏僻的路段,路平,车少,没什么人,又有路灯。总之一句话,是个平平常常的日子,谁也不会想到突然会发生什么要命的事。
就在他俩经过一家工厂门口时,厂里突然窜出一条黄色的大土狗。那狗不知怎的,盯着两人看了一会后,狂吠着追了过来。
马某的那位朋友说,他们最初就看到了这狗, 一见它汪汪叫着追过来,两人顿时慌了神,随即没命地踩自行车。朋友踩得快跑在前面,马某落后一步。
骑了一阵,那朋友听到扑通一声。回头一看,马某没跟上来,狗也没追过来。于是转回去看,就看到马某一动不动躺在地上,狗则吐着舌头蹲在边上喘气。
“这家伙还懂得装死躲狗。”朋友想。这时恰好有两个路人经过,三人就一块把狗赶跑了。
狗跑了,可马某还是躺在地上一动不动。朋友觉得事情不妙。
等民警赶来把马某送到医院,医生诊断头部遭到碰撞导致颅内出血,当天就发出了病危通知书。此后,就是连续12天的昏迷。
民警找到那家工厂的主人,证实厂里果真有两条狗,其中一条是大黄狗。民警还仔细给两条狗都拍了照片,作为证据。那位厂主否认自家的狗追死了人,他说大黄狗多了,没证据说追人的大黄狗就是他家养的那条。
在调解无果的情况下,昨天,马某的家属决定办理好丧事后,向法院起诉狗主人,请求赔偿。
律师分析
大黄狗的主人 得承担责任
宁波裕丰律师事务所张韶峰律师分析: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的规定,在动物致伤案件中,动物管理人要承担法律责任。
这样的案件中,举证责任倒置,就是说,动物管理人一方有责任证明自己对动物尽了管理义务,并没有放任动物伤人。而受害人一方关键是能证明狗追人和人死亡之间有因果关系。
这样的案件以前也遇到过,由于动物和人不一样,没有明显的个体特征,所以要确定致伤的动物有一定困难,在这个案件中,两名帮忙赶狗的路人是很重要的证人,他们的证词能帮助确定致伤动物。
如果证据确凿,那么狗主人就要按照宁波市的有关规定,承担人身伤害的全部赔偿责任,具体数额根据死亡者的年纪、身份、赡养责任来计算。总之,是笔不小的数目。
(通讯员 韩 柯 赵 健 本报驻宁波记者 严 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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