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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孩父:孩子被糟蹋时不满14周岁,公安局为啥不立案?
对于孩子的不幸,丽丽的父亲马强说,自从丽丽的母亲离开后,他把所有的希望都放在了孩子身上。“我姑娘是1991年阳历1月30日出生的,今年刚满14周岁,孩子被糟蹋时还是幼女。我知道法律上有规定,和不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不管她是否自愿都是强奸,于是我到管内惠发派出所报了案,要给女儿讨个公道!但9月6日9点多,惠发派出所的办案民警送来了不予立案通知书。我又向德惠市公安局申请复议,但9月12日,公安局法制科退回了我的复议书,表示维持原议。”
公安局:事实不构成强奸,不予立案有根据
23日,记者来到德惠市公安局惠发派出所。所长表示,虽然丽丽没有户口,但接案后民警到丽丽的出生地进行了调查,确认丽丽是1991年出生的。对于不立案的原因,他说:“我们经过调查认为案情不构成强奸,所以不予立案。”
随后,记者来到德惠市公安局政治工作处,该处袁凤山主任说:“派出所经过工作证实丽丽在与小齐发生关系时确实未满14周岁,但各方面证据显示,丽丽在洗浴中心打工时说自己是20岁,洗浴中心的人都认为她是20岁,小齐在与其发生关系时,并不知道她未满14周岁。公安局专门研究了有关法规,当事人如果是在不知情的情况下与未满14周岁的幼女发生关系,且没有强暴和胁迫的情节,不按强奸论处,不构成犯罪。因此我们认为不够立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