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先生认为铁路局没告知侵犯知情权 铁路方面解释保险经过检票自然生效
本报讯(记者 孙慧丽)“数据表明,2004年旅客发送量为111764人次,每张火车票都有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而绝大多数的老百姓都不知道有这项收费!”
在北京市东方公益法律援助律师事务所工作的黄金荣先生因认为北京市铁路局侵犯了他作为消费者的知情权,昨天下午将一纸诉状递到了北京铁路运输法院。
记者今天上午了解到,法院是否受理此案还在审查中。
告铁路局侵犯知情权
2005年8月8日,黄先生购买了一张从北京至义乌的火车票,票价为203元。黄先生称,事后他得知购买的车票中包含了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约3.98元。然而他在购买该票时并没有被当面告知票价中包含该项费用,火车票上也无任何相关说明,同时也没有得到任何其他书面保险凭证。
此外,黄先生说,自己所投保的保险人是谁、保险涵盖的范围是什么、如何进行索赔等重要事项自己都未被告知。
因此,黄先生提请法院能够确认北京铁路局没有履行其告知消费者的义务、返还其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所支付的保险费、同时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保险费不同赔偿却相同
黄先生还认为,保险费的收取原则是按基本票价的2%计算,这意味着旅客因购买的车票票价不同而缴纳的保险费是不同的。
但是,根据《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的规定,旅客发生意外伤害,其享受的最高保险金额却是相同的,即两万元。这不符合权利义务相一致的原则。
申请撤销强制保险
黄先生的代言人表示,2005年9月26日,黄先生已向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递交了《请求对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进行审查并撤销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的申请书。
他认为,铁路票价中包含的基本票价2%的保险费显然是强制保险。但是这种强制保险的方式已经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规定的保险自愿的法治精神。
北京铁路局
火车票确实含有保险
今天上午,北京铁路局的有关人士在接受记者采访时说,每张火车票确实含有保险费,经过检票,保险自然生效。
这位人士表示,他目前还不知道铁路局因此被诉一事,“打官司我们有专门的法律事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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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媒体报道,今年7月31日19时52分,由西安开往长春的K127次旅客列车在行驶过程中,与前行的货物列车发生追尾。
据铁道部核实,此次事故造成5名旅客死亡,30名旅客受伤。
此次列车追尾事故的赔付,铁路部门就是按着铁路旅客运输损害责任最高限额为人民币4万元,与火车票里的强制保险责任合同的最高限额2万元,共6万元的标准进行赔付的。
文/记者 孙慧丽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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