晨报讯 (记者赵戎) 每张火车票票面价格里其实都隐含着一部分强制意外伤害保险费;如果乘客在乘车过程中出现意外伤害,可以据此要求保险赔偿。这一项没多少乘客知道的保险收费已经执行了半个多世纪。昨天,乘客黄金荣先生起诉北京铁路局,要求铁路给消费者知情权。
2005年8月8日,黄金荣在北京铁路局营业处购买了一张车票。黄先生偶然得知他购买的车票票面价格中包含了一个基本票价2%的意外伤害强制保险费。黄金荣说,因为没有被告知任何信息,他也不知道强制意外伤害险所投保的保险人是谁,以及如何进行索赔等。2005年9月27日,黄先生委托东方公益律师事务所向北京铁路运输法院提起诉讼,状告北京铁路局侵犯消费者的知情权,要求履行告知义务,返还被强制收取的意外伤害保险费。
据黄先生调查,火车票收取强制意外伤害险的依据是1951年政务院财政经济委员会颁布的《铁路旅客意外伤害强制保险条例》。该条例规定:凡持票搭乘国营或专用铁路火车之旅客,均应依照本条例之规定,向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此公司并非现在的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投保铁路旅客意外伤害保险。其手续由铁路管理局办理,不另签发保险凭证。经过54年,该条例的原颁布机关已经退出历史,原规定中提到的承保人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也几经变革和分散组合。目前,航空、公路和水路运输针对乘客的强制保险已被废除,乘客投保均为自愿,可铁路强制意外险收费却仍然保留了下来。记者了解到,铁道部公布的2004年全路客票收入为592.9亿元,根据票面价含2%的保险费计算,则旅客所交的强制意外保险费约为11.6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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