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6日,年近70岁的新安县张玉础先生告诉记者,他90多岁的父亲1999年支持家乡建卫生院“借”出去的巨款,至今遥无归期。
家乡要建卫生院老人捧出养老钱
今年92岁的张匡亚老人,只身在台湾50多年,1999年从台湾回到新安县五头镇老家定居。
新安县五头镇是一个偏僻的乡镇,张匡亚回乡后,一直热心家乡的公益事业,他为家乡做了许多力所能及的善事,希望小学的建设、公路的建设,县里要建图书馆,老人都会无私地捐资。
后来,张匡亚老人将所有的积蓄——2万多美元交给了儿子张玉础经管,以备自己养老所需。耳朵有些失聪的张匡亚说,他在台湾一直独身,终于回归故里,虽然没有攒下多少钱,但只要是家乡的公益事业,他都会倾力相助。张玉础将这些钱存入了当地的中国银行。
1999年,新安县五头镇正在建中心卫生院门诊楼,因资金不足,时任该卫生院院长、法人代表的安振国,开口向张玉础借钱,张玉础征得老人同意后,便将20005.87美元的存单交给了安振国。安振国在存单复印件上载明“今接到美元定期存单壹张”,签字并加盖了五头镇卫生院公章。
用这张存折作担保,安振国去银行贷款。但是,银行要求,担保贷款手续必须由存款人亲自办理。安振国院长让张玉础出面,于1999年9月15日,在中国银行洛阳分行签订了贷款10万元人民币的贷款合同,并将合同手续交给安振国。
然而,到了还款日期,银行多次催促张玉础还款。焦急的张玉础只好催促安振国还钱,但是,安振国却以各种理由推托不还。万般无奈下,张玉础只好先将贷款利息17502.5元支付,并于2002年4月8日偿还这笔贷款10万元。
2003年,在无数次讨要无果的情况下,张玉础将安振国、新安县五头镇中心卫生院等告上了法庭。
两审判决皆胜诉法院遭遇执行难
2004年1月14日,新安县人民法院一审判决原告张玉础胜诉。
法院认定,安振国的借款是职务行为,并作出判决:限被告五头镇卫生院在判决生效后10日内给付原告张玉础借款现金10万元,利息17502.5元。本案的受理费4250元,其他诉讼费用2900元,由被告五头镇卫生院负担。
一审判决后,五头镇卫生院不服,上诉至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2004年6月16日,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官司虽然胜诉了,又交给新安县人民法院强制执行费2460元。但时过年余,张匡亚老先生和他的儿子张玉础依然没有拿到本属于自己的钱。
张玉础说:他已经到新安县人民法院催促了无数次,但执行法官一直说卫生院没钱,无法执行。但事实是,在法院执行此案期间,被告五头镇中心卫生院正在兴建一座价值80万元以上的新楼,并且,还花费十几万元修了个大门。现在,五头镇卫生院每月都有10万元左右的收入。“到底是卫生院抵赖,还是法院没有认真履行职责?”张玉础说。
针对张玉础反映的问题,记者电话采访了新安县人民法院负责执行工作的张长江副院长。
张副院长说,因为这个案件的执行对象是医院,属于公益事业单位,法院强制执行时,既不能封它的门,也不能搬它的医疗设备,所以执行起来难度很大。医院有几间门面房,倒是可以强制执行,但原告方不肯接受,非要钱不可;如果法院将这些门面房拍卖变现,也很难卖上价钱,再扣除评估、拍卖等费用,将所剩无几,甚至可能入不敷出。关于五头镇卫生院在法院执行期间,建设新楼房的情况,法院当时也接到了反映,但调查后认定,医院用于盖楼的钱都是医院职工的集资款。
张玉础流着泪对记者说:“当年老父亲出于对家乡的无比热爱,不惜拿出自己的养老钱作担保,支持镇里建设卫生院。从形式上来说,老人拿出的是金钱;从感情上说,老人家捧出的是一颗赤子之心!现在老人已经92岁,身体已经大不如从前。我希望五头镇卫生院领导,能够尽自己的法律义务,主动履行法院的生效判决。”
□首席记者任双玲文图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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