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报讯【记者张家民通讯员红研】两名不到 17岁的职专女生,因看对方不顺眼,而分别纠集 20余人“定点”进行聚众斗殴。结果,小珍(化名)一方乱刀将对方两名人员砍伤。本市红桥区人民法院经审理后,以聚众斗殴罪判处小珍有期徒刑 3年,缓刑 3年。而对方“祸首”小红(化名)则被法院判处有期徒刑 1年,缓刑 1年。本案其他多名被告人也分别被判处刑罚,最高为 5年半。
今年 3月的一天,小珍和小红在学校相遇,二人看着对方都不顺眼,互相看了半天。接着二人发生争执,并互不相让。最终,这两个女孩约好“定点”斗殴。为了能“赢得胜利”,小珍将情况告诉了她的朋友被告人侯某,让侯某为其找人打架,侯某遂纠集了被告人刘某等多人。小珍还与朋友研究了找人和准备凶器的细节。小红一方则纠集了姚某等多人。后来双方约定于今年 3月 27日中午在平津战役纪念馆附近进行斗殴。
案发当日上午 10许,双方人员达到预定地点后,小珍一方人员持片刀、钢管、木棍等凶器,向正走过来的小红一方冲了过去。小红、姚某等人见势不好,纷纷逃跑。但小红一方的于某二人因跑得慢,被对方乱刀砍伤。行凶后,小珍一方人员逃离现场。
事发后,小珍跑到被告人范某家中。范某在明知小珍参与了聚众斗殴的情况下,而将其藏于家中,并帮助其逃避抓捕。
一名被害人的证言证实,事发当日,他们帮助小红去打架时,对方冲过来 20多人,手持片刀、木棍等凶器。对方一名男青年上来用片刀砍其头部,并将其砍倒。之后,其他人围成一圈,有的用刀剁她,有的用木棍打她。
一名证人证言表明,小红一方也聚集了 20多人。鉴于众人的参与程度,检察机关对本案 13名被告人提起了公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被告人小珍、侯某等 12人的行为均已构成聚众斗殴罪。被告人范某明知小珍实施了犯罪行为,而为其提供隐藏处所,帮助其逃避抓捕,其行为已构成窝藏罪。鉴于被告人小珍等 7人不满 18周岁,应依法对他们从轻或减轻处罚。小红等人在案发后协助公安机关抓捕同案犯,有立功表现,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郭某等三人系累犯,应依法从重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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