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媒体报道,调查显示,“黄金周”中加班有一些补偿,不是按照国家规定的3倍工资的占28.56%;肯定没有补偿的占35.45%;能得到按照国家规定的加班费的只有35.99%。也就是说,能按国家规定得到补偿的员工还不到半数。这个数字显然无法让人满意。
国庆长假本是国人放松身心的时间,不过,由于某些工作的连续性等原因,有些员工必须加班。
就加班本身而言,是现代社会无法避免的一种社会现象,也是可以理解的。但是,辛辛苦苦加班却拿不到加班费却是让人无法原谅的,因为这是一种本不该在法治日渐完善的社会继续上演的现象。
这种恶劣情况的发生,反映了部分单位法律意识淡漠,有法不依。《劳动法》规定,“黄金周”前3天加班的企业员工,企业应按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300%支付加班工资;“黄金周”后4天加班的员工,企业安排其补休的,可不支付加班工资;如果企业不另外安排补休,员工可要求企业按照不低于劳动者本人日工资的200%支付加班工资。
此外,近半数员工无法按法律规定拿到加班费用,还折射出劳资双方中员工的弱势地位。第一,《劳动法》明文规定用人单位不能强迫员工加班,但是拒绝加班的员工肯定寥寥无几。毕竟,在就业困难的当下,谋生职位并不好寻觅。第二,加班的员工对不给报酬的老板也只能三缄其口。一方面避免被炒鱿鱼,另一方面的考虑则是不想被这点加班费搞僵了与老板的关系,这牵涉到日后的升迁问题。最后一点,也是最关键的一点,员工维护自身权益的渠道狭窄,因为现在的工会组织没有足够的能力为员工请命。
以上这些因素中,固然还包括部分员工的法律意识不强,但是,国家有关部门却不能无所作为,应该完善员工利益维护渠道,并对不执行《劳动法》的单位进行警告和处罚。这是有关部门的法定职责,也是提高整个社会的工作效率,预防和减少影响社会稳定因素的必要举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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