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北京10月24日电(记者邹声文)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24日上午在分组审议物权法草案时普遍认为,进一步修改好物权法草案,应当始终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处理好物权法与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使这部重要的民事基本法律更好地维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维护国家基本经济制度,维护人民群众切身利益。
吴邦国委员长参加了分组审议。
今年7月10日至8月20日,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全文公布,广泛征求意见。9月26日,吴邦国委员长主持座谈会,就物权法草案的修改听取部分全国人大代表和有关方面的意见。10月22日,体现了各方面意见和多数人共识的物权法草案四审稿,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
分组审议中,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就修改物权法草案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是全国人大常委会坚持走群众路线,充分发扬民主,增加立法工作透明度,提高立法质量的重大举措,是一次广泛深入的普法教育,是一次社会主义民主的生动实践,充分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宪法精神和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宪法原则。
多数常委会组成人员认为,为了把物权法草案这部重要的法律进一步修改好,必须坚持三个原则。一是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必须以宪法为依据,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贯彻党的十六大和十六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既要体现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的基本经济制度,又要体现对国家、集体和私有财产平等保护的原则。针对当前存在的问题,尤其要防止国有资产流失。要借鉴国外物权制度中对我有益的规则,但不能照抄照搬。二是坚持从我国的国情和实际出发。要总结我国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的实践经验,着眼于确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物权法律制度。要肯定我国改革的成果,又要为进一步深化改革留有空间。要充分考虑现实生活中关系人民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认真研究各方面的意见,公平合理地加以规范,以有利于化解社会矛盾,促进社会和谐。要区别不同情况,重在解决现实生活迫切需要规范的问题,不必求全。三是要处理好物权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关系。对有些物权的保护和对有些物权必要的限制,应当依照有关行政法和刑法规定处理,物权法对其具体内容可不作重复规定,但在有关条款中作出衔接性规定是必要的。
许多常委会组成人员还认为,目前的物权法草案根据各方面的意见和多数人的共识,对涉及一些重大的群众关注的问题的有关条款作出修改,是非常适宜的。总的来看,四审稿比三审稿有了很大进步。但对债权和物权的优先顺序、公共利益的界定、物权的取得时效和保护时效等专业性较强的问题,还应通过召开论证会等形式,作进一步深入研究。
与会人员还对完善草案提出了具体的修改意见和建议。
下午的分组会议还审议了农产品质量安全法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