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杭州10月25日电 (申屠清儿、屈凌燕)浙江省杭州市余杭区两名保安,谎称在一公司设置炸弹,敲诈该公司老总5万元。10月25日余杭区人民法院对两名被告人的上述犯罪事实和同案的另一起敲诈勒索犯罪事实作出认定,以编造虚假恐怖信息罪和敲诈勒索罪分别判处赵某和任某有期徒刑三年和三年半。
2005年4月28日,赵某和任某在街头小广告中看到一家印染公司的电话号码,便使用假身份证办理的电话卡,打电话给该公司的老总吴某,告诉吴某他们已经在其厂区内投放了六枚炸弹,六天之日必然会爆炸,如果吴某将五万元钱打入其指定的帐号,炸弹将会被卸除,否则后果自负。吴某立即向杭州市公安分局余杭分局报警,余杭分局接到报警后立即出警,20余名警员对印染公司的厂区进行排爆。经过四个多小时的紧张排爆,未在现场发现可疑物品。随后二人被公安干警抓获。
2001年12月29日通过的《刑法修正案(三)》对打击恐怖犯罪作出了多项新的规定,其中规定了在《刑法》第二百九十一条之后增加一款,即投放虚假的爆炸性、毒害性、放射性、传染病病原体等物质,或者编造爆炸威胁、生化威胁、放射威胁等恐怖信息,或者明知是编造的恐怖信息而故意传播,严重扰乱社会秩序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五年以上有期徒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