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华网长沙10月27日电(甘艳、刘勇)湖南省长沙市纪委近日公布了《长沙市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办法(试行)》。该办法考核对象重点是党政领导班子及其党政正职,突出在责任制和廉洁自律规定的落实执行情况、惩治和预防腐败体系建设情况的考核。对连续两年考核被评为“不合格”的单位,按组织程序,报市委同意,责令其党委(党组)书记辞职或给予免职。
考核办法采取考核与述职述廉相结合,自查自评、群众民主测评与组织考核相结合。组织考核包括日常检查和年终综合考核。年终考核将通过听取公开述职述廉报告,组织民主测评,查核相关情况等途径进行考核。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综合工作及专项工作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不合格”三个档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于“不合格”档:班子在年度廉政民主测评中落实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差”票的综合得票率在25%以上的;考核得分明显偏低的;领导班子成员因严重违纪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在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方面出现恶劣社会政治影响的群体性事件、恶性案件的;在管辖区域内分管部门经常出现腐败案件,或行业不正之风严重且屡禁不止的。
此外规定,对被考核单位弄虚作假者将严肃追究其主要负责人的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