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新社太原十月二十八日电 (张云张墨)山西省人民检察院今日有消息称,今年春季朔州市平鲁区细水煤矿“三·一九”重大责任事故一案,经法院审理后已作出判决。
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应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犯非法购买爆炸物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三年。其他相关责任人赵永强、高升、徐树海、黄招林均以犯重大责任事故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六个月。被告单位细水煤矿被处罚金十万元人民币。
二00五年三月十九日,山西省朔州市平鲁区白塘乡细水煤矿发生特别重大瓦斯爆炸事故,并波及相邻的康家窑煤矿,共造成七十二人死亡的悲剧。
法庭审理查明,二00四年十一月间,平鲁区人民政府开始对所辖煤矿进行停产整顿,细水煤矿在未获得批准生产的情况下,矿长、法人代表王应擅自组织开工。
在生产过程中,被告人王应等违反规章制度、超能力生产、超强度开采,且通风设施质量低劣,造成采掘面无风或微风作业。同时,该矿矿工明火放炮作业,致使今年三月十九日十二时十三分发生特大瓦斯爆炸事故,致使七十二名矿工命断黄泉。
朔州平鲁区细水煤矿矿长、法人代表王应,安全副矿长赵永强、技术副矿长徐树海、生产副矿长高升、煤矿包工队负责人黄招林,涉嫌重大事故责任罪,细水煤矿安全监察员朱义严重失职,涉嫌玩忽职守罪,已于二00五年四月四日被依法逮捕。此外,被告人王应于去年十二月和今年三月两次非法购买爆炸物十吨。
山西朔州市“三·一九”矿难之后,山西省政府紧急出台煤矿安全整治措施。要求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不得擅自生产,并严厉打击私挖滥采活动,法院要按照盗窃罪依法追究私挖滥采者的刑事责任,实行举报奖励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