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7月7日中国国家知识产权局基于“披露信息不足”的原因裁定美国辉瑞制药公司万艾可专利使用权无效之后,中国美国商会会长马诚礼7月19日即向媒体发出声明表示,希望有关部门重新对该项专利进行审查,并采取纠正性行动。他甚至直言不讳地说:“万艾可专利的决定是中国在保护知识产权方面的一个退步,商会认为这种以新标准重新裁定过去案例的做法将会影响人们对中国专利权价值的看法。”
这是一直充当美国企业在华代表的中美商会近年来所做出的一次强硬姿态,他们甚至把此事件的意义上升为“让外国投资者对中国产生一种不可预测的感觉”。这种委婉的表达并没有掩盖其真实含义,这粒蓝色的小药丸在中国掀起的波澜远非简单的药品专利纠纷。
万艾可的示范效应
普遍的看法认为:“如果万艾可的专利不受保护,跨国制药公司对把自己的新产品拿到中国来会心生疑虑。”在这个意义上,万艾可是一块试金石。辉瑞认为,应根据《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对知识产权给予保护。但12家参与联诉辉瑞伟哥专利无效的国内药企也发表联合声明,表示有极大的信心取得胜诉,希望尽快取得生产批号。
这种交锋无可厚非,制药公司需要畅销药品制造利润,但新药上市难度极大。原国家知识产权局局长、现任中华全国专利代言人协会会长的高卢麟博士将新药上市的难度归纳为这样几点:投资大,开发一个新药一般需要8亿美元;成本高,研发费用占销售额的比例将近15%-20%;开发周期长,一般是十到十五年;成功率低,只有1:5000到1:10000;市场回报率低,上市十个新药只有三个新药能收得回来,所以得到专利保护公司才会有继续研发的兴趣,才会有后继新品的上市,才会有进一步进行研发的资金保障。
这个道理套在任何一个行业、任何一个跨国公司都能够适用,显然万艾可这块试金石的作用非同一般。如今,几乎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强调中国市场的重要性,但是看看他们在中国的销售额,绝大多数公司的中国销售额与全球销售额相比还是一个相当悬殊的比例,他们之所以小规模摸着石头过河,很大一部分原因是因为中国相应的知识产权保护与相关政策还没有到位,如果制药公司的命根子——专利得不到保护,结果也许如中国美国商会所言:将对投资环境产生负面影响。
一个月后,全球排名第二的制药巨头葛兰素史克与辉瑞一样,将在国家知识产权局接受来自中国制药界对其在1996年获得的一个治疗糖尿病的药物专利挑战,而提出该专利无效诉讼的是包括太极集团和上海三维制药在内的数家国内药企。
现在,所有的跨国公司都在观望辉瑞,万艾可将对他们下一步的战略决策起重要作用。
跨国药企的命脉
由于药品特性,制药公司经常陷入多重矛盾的纠葛之中:一面是赢利压力,一面是救死扶伤的道德诉求,在面对急需救治的病人时股东的抱怨不绝于耳。公司使命与社会道德的协调随时在进行,药品专利是其中的核心内容。各国专利法的制定都需要考虑药品专利的特性并加以特别规定,这使制药公司在保护专利的问题上可以以此作为底线,并利用合乎法律的做法对抗舆论的道德指责。
一位就职于某跨国制药公司的人士对记者这样形容专利的作用:“专利是制药公司的生命线,专利的核心不是让企业独占,而是让企业创新。”它的意义在于,可以促进新药研发,鼓励发明创造;促进新药技术信息交流,有效配置技术创新资源;同时,如果没有药品专利,很多科研成果往往停留在理论层面上,缺乏向市场转化的动力。
不能否认,新药尤其是治疗罕见病或严重流行性传染病(如AIDS、SARS等)的新药研制开发必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时间。若没有专利保护,耗费了巨大成本而研制出来的新药被他人任意仿制,发明人非但得不到任何回报,而且成本难收回,其积极性将会严重受挫。如果不对药品进行专利保护,或者研发者因害怕他人仿制而不敢公开新药研制工艺,从而难以避免他人的重复研究;或者有较好市场收益的新药的研制工艺公开后,众药品生产商就会一哄而上,争相进行水平不高的仿制。药品专利则会从根本上约束上述两种低水平的重复研制、生产行为,因为专利制度的一大特点是技术信息的提前公开,他人可以方便地获得药品研制的最新技术资料,可以在更高水平上进行新药的研发,从而避免重复研究。
这种关联性可以在商业排名中得到体现。2003美国十大药企排名尽管没有太多变数,前7位与2002年如出一辙,但影响排名的最主要因素无外乎专利到期。如葛兰素史克的Paxil(帕罗西汀)和Augmentin(阿莫西林-克拉维酸钾)、强生公司的Ultram、百时美施贵宝公司的Glucophage、阿斯利康的奥美拉唑和Zestril(赖诺普利)、礼来的Prozac(氟西汀),全部面临专利到期的困扰。特别是阿斯利康,2003年虽然位于排行榜上销售业绩第五位,但是由于专利到期的缘故,成为前十位巨头中惟一出现负增长的企业。
由于专利赋予了新药研发者在一定时间内独占市场的权利,使其凭借此种合法的垄断地位,收回研发时付出的成本,同时也可获得丰厚的回报。正因为如此,跨国制药公司一边牢牢掌握专利的同时,一边牢牢控制着自己的高额利润。毋庸质疑,“惟利是图”的这些商业医药公司自然不会轻易让别人“不劳而获”,更何况许多专利药品都是跨国制药企业的“明星产品”。公开数据显示,辉瑞的万艾可在上市的头一年获得了10亿美元的销售额。
权衡利益
在这些背景之下,可以理解为什么包括辉瑞在内的跨国公司都对裁决结果感到失望,因为针对专利所做的任何决断都会引发制药行业的格局变化。以研发新药为主的跨国药企试图用专利保护来维持自己的垄断地位,而中国政府则需要在入世知识产权保护承诺与公司利益之间制造平衡的氛围。
1993年之前,中国境内的跨国制药公司寥寥无几。1985年生效的《专利法》只对“制备方法”和“医疗器械”两个领域的发明给予专利保护,对化学发明的专利保护不够充分。计划经济下的长时间仿制方式最后成长起了一批中国的制药企业,但是结果也一分为二:一些较先进的医药化工产品常常难以找到国际市场,或被迫降价出售,另外,医药行业引进先进技术、尤其是专利技术往往比较困难。直到1993年实施了修改后的《专利法》,规定除“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外,医药领域的其他发明均可申请专利保护。
此次修改使中国对医药发明的专利保护与国际水平渐渐接轨,跨国制药公司纷纷到中国投资,用合资或者独资的形式建厂生产药品。高卢麟博士评价说:“有了药品专利保护以后才有这么多厂商到中国来投资,如果中国自己从头来搞研究开发,所花的代价是1:56。”
尽管如此,长期的仿制方式使许多企业形成了“多快好省”的仿制体制,缺乏创新的动力和压力,而且能够进行高技术开发研究的企业能力也比较弱,有些企业甚至对新药研发的重要性认识不足,过分依赖仿制,或过分依赖引进,缺乏二次开发的能力。目前中国医药企业生产的西药中97%都是依靠仿制,缺乏独立的核心技术。
与此相比,越来越多的跨国药企希望中国政府履行入世承诺,作为政府必须充当中间角色来权衡各方利益。特别是表面平衡的TRIPS协议框架实际存在一些对发展中国家不利的因素,因为大量的知识产权归属于发达国家的利益集团,发达国家就特别强调对知识产权进行高水平的保护,而很大程度上忽视了发展中国家的实际情况。它过度强调对药品的专利保护而导致的专利药品的价格居高不下,普通消费者难以消受,在很大程度上使贫困的发展中国家的公共健康危机加剧也是不容置疑的,最明显的是治疗艾滋病的药物。
万艾可尽管不像艾滋病那样成为发展中国家公众健康与药品专利保护矛盾的典型代表,但是它具有更广泛的代表性。据《华尔街日报》披露,“过去两年中访华的众多美国高级官员再三同中国领导层提及辉瑞的万艾可专利权一案”。《金融时报》也在报道中分析说,万艾可专利的判决会引起一直密切追踪这场官司的美国和欧盟贸易主管部门的关注。(记者 王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