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为了加强对零售行业管理,维护商业流通领域秩序,规范商业零售企业市场经营行为,日前,哈尔滨市商务局会同市物价局、市工商局出台新政策,对商家在经营中的不正当行为进行严格规范。
按照新出台的规定,以下行为被禁止:以虚构原价、虚构降价原因等欺诈消费者手段,虚假打折、虚假让利的;利用购物返券促销方式,采取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形式或价格手段,欺骗、诱导消费者与其进行交易,限制使用返券选购指定商品或同一品牌商品的;欺骗性有奖销售、巨奖销售;以低于进价的价格(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中不属于不正当竞争行为的除外)销售粮、油、盐等生活必需品的限时购物行为;价外馈赠掺杂、掺假、以假充真、以次充好商品的;以虚假的“清仓价”“甩卖价”“最低价”“批发价”或其他欺骗性价格表示销售商品的;有不参加促销活动的柜台或商品,标称“全场”范围促销的;使用含糊的、易引起误解的语言或文字误导消费者购买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虚假广告行为;影响顾客购物、污染环境、影响交通、干扰居民的行为。
同时,规定经营者在开展各种形式的促销活动中,应当将活动范围、详细规则向消费者明示,并在商品的售后服务、限时购物、价外馈赠等多方面对经营者进行了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