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记者宜嘉) 今年6月14日,贵州安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幺铺派出所所长王黔瑜,因酒后枪杀狱警柴春,一审被安顺市人民法院判处死刑后。被告王黔瑜不服提起上诉,近日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处王黔瑜死刑 。
认为有自首情节提出上诉
今年6月14日晚11点多钟,贵州安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幺铺派出所所长王黔瑜醉酒后,在安顺市高原红卡拉OK厅与本市狱警柴春发生冲突,王黔瑜拔出随身携带手枪对柴春连开5枪,导致柴当场死亡。 7月20日,安顺市人民法院以故意杀人罪判处王黔瑜死刑。安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因枪支管理不善存在过错,与被告王黔瑜共同赔偿原告各项费用79161.92元。
然而判决后,被告王黔瑜认为自己有自首情节当庭提出上诉;原告认为一审判赔死亡赔偿金太低,上诉要求王黔瑜、安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连带赔偿死亡赔偿金146440元;而经济开发分局认为该局枪支管理不存在过错,所以不服判决提出上诉。
副所长终审被判死刑
上诉后,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经审理认为,王黔瑜身为公安民警,在与他人发生矛盾时,竟然用公务用枪将被害人柴春杀死,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王黔瑜作案后,虽然能主动投案,但拒不如实供述犯罪的主要事实,其行为不符合自首的法定要件,一审认定其自首不当,应予纠正。其故意杀人犯罪情节恶劣。危害后果严重,社会影响极坏。根据相关法规,判决被告人王黔瑜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枪支管理不善公安局赔款2万
在上诉中,安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认为王黔瑜枪杀被害人柴春纯属个人行为,而非职务行为。王黔瑜个人犯罪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该局认为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贵州省高级人民法院认为,安顺市公安局经济开发分局虽不应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应承担因枪支管理不善而产生的过错责任。因此,认定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提出的合理诉讼请求依法予以支持,判赔数额适当,贵州高级法院予以维持。但因判决安顺市中级法院判决公安安顺市技术开发区分局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不当,依法改判由上诉人王黔瑜负主要赔偿责任,上诉人公安安顺市技术开发区分局负次要赔偿责任。故判决王黔瑜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63902.6元;安顺市公安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赔偿上诉人(原审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各项经济损失20000元,赔偿在判决生效10日内付清。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授权高级人民法院和解放军军事法院核准部分死刑案件的通知》的规定,该判决书即为核准以故意杀人罪判处被告人王黔瑜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的刑事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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