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除了单向事故、意外事故,所有交通事故的形成模式都是‘交通违法行为+避让失败’,因此,责任认定应该看违法行为造成的危险,以及留给对方的避让程度。昨天,江苏省公安厅交管局调研员徐斯逵向记者透露:在这一新观念下制订的《江苏省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认定规则》试行方案已于近期形成,修改后,将于明年1月1日开始实施。
以往车祸责任认定主观性较大
徐斯逵介绍,根据现行的《道路交通安全法》及其配套法规规定———交通事故根据当事人行为对发生事故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责任,“由于过于抽象,加上素质、理解不同,办案人员的主观判断空间很大,对同一起事故,也许会有几种不同的结论。”
比如,一辆大货车驶入城市禁行道路,在某交叉路口正常直行时,一辆与之并行的小轿车突然左转,大货车避让不及,与之碰撞———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就可以得出5种不同的责任认定:大货车没有城市道路通行权,属于“闯禁区”,承担全部责任;大货车在禁区道路行驶,小轿车左转时发生事故,大货车承担主要责任,轿车承担次要责任;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小轿车左转时没有避让直行的大货车,应承担主责,大货车承担次责;如果小轿车左转时注意避让大货车就可以避免发生交通事故,因此,小轿车承担全部责任;大货车“闯禁区”,小轿车未避让,双方违法行为相当,负同等责任。
“这是最典型的,5种结果都出现了,没法说谁对谁错。”这一直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的全国性难题,要解决就必须将原则具体化”,徐斯逵说。据介绍,在目前江苏涉及交管部门的信访案件中,有85%关于交通事故,其中对事故责任认定有争议的占40%左右。
交通事故过失分四类
据介绍,江苏省交管部门自2001年就开始酝酿事故责任认定规则,通过对大量案例的调研,得出交通事故形成的规律:当事一方或双方的交通过错行为造成危险,当事人随即采取避险措施,避让成功则避免事故发生,避让不成则形成事故。
“造成避让失败,通常有3种情况:没有避让空间、没有避让时间、没有避让能力。”徐斯逵说,因此,《规则》试行方案将交通过错行为分为4种:突发型、隐蔽型、稳定型和静止型,不同类别的行为承担的交通事故责任,办案人员“对号入座”确定当事人责任,避免了随意性。
四类过错可对号入座
根据划分,当事人如果属于突发型过错或发生作用的隐蔽型行为,将负主要以上的责任;如属未发生作用的隐蔽型行为或稳定型、静止型行为,负次要以下责任;如一方属发生作用的隐蔽型行为,另一方属突发型行为的,双方同责;双方属同类过错的,负同等责任;同时有两种以上过错行为,以其中作用大的一类定责;三方以上当事人发生事故,同样按此规则认定。
徐斯逵说,对照规则,当事人的交通过错属于什么类型、在交通事故中应承担什么责任就很明确了,“比如,在上述例子中,大货车‘闯禁区’,但在正常行驶,属于稳定型交通过错行为;小轿车突然左转则属突发型行为———因此,大货车负次责,小轿车负主责。”四类过错行为详解突发型
指与对方的临近瞬间发生,造成对方没有时间或空间避让的过错行为,如行人、非机动车突然横穿马路,在交通事故中起主要以上作用。
隐蔽型
指外在表现不易察觉,但存在安全驾驶能力缺失或车辆安全隐患的过错,如无证驾驶、酒后驾驶、疲劳驾驶、超速超载等,当该类行为具有的危险发生作用时,其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很大,没有发生作用时,仍可能表现为正常状态。
稳定型
指处于持续稳定运动状态的过错,对方发现后可以在时间、空间上避让,如自行车违规带人,车辆、行人不按规定正常行驶和行走等,该类行为对造成交通事故的作用不大。
静止型
指处于静止状态的过错,如占道停车等,如能被对方及时发现并有充分的避让时间和空间,造成事故的作用不大,如不能,则造成事故的作用很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