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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赖横行谁之过 执行体制缺失滋生法律“白条”

时间:2005年11月10日13:55 来源:新快报 热点排行】【推荐】【打印】【关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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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快报记者 曹晶晶

  表面上一贫如洗,家徒四壁;背地里却挥金如土,坐拥豪宅、香车美人,出入高档场所夜夜笙歌,甚至大搞巨额投资……在最近的几天里,《新快报》大规模地连续揭露了一批“老赖”的双面生活,他们的奢侈令人惊讶,他们逃债的方法也五花八门。由此,法院执行难这一问题再一次引起了社会各界的关注。执行为什么那么难?如何解决执行难?本报采访了相关的法学专家,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全方位的探讨。

  现象 “法律白条”滋生黑社会

  华南理工大学法学院院长、教授葛洪义指出:法院的裁判文书不能得到执行,法律就失去其应有的尊严,国家的公信力也受到了挑战。有人把长期得不到执行的法律文书叫做“法律白条”。白条透支的是信誉,而“法律白条”透支的就是国家的信誉。当债权人为主张自己的权利,提起诉讼、付出大量精力和各种与诉讼有关的费用之后,得到的判决却无法执行时,他的感想是什么呢?只能是对国家司法制度的绝望!现在社会上甚至出现了在市场上叫卖判决书的情况,谁能把钱要回来就把判决书折价卖给谁,这是法律的悲哀。

  “如果正义不能在法院得以伸张,人们自然会找其它途径去实现它。”广州社会主义学院副教授、市政协委员安康捷提起一件事情:“前不久我还在天河的一个公交车站站牌上看见写着‘讨债、杀人请打电话xxx的小帖子’。”他指出:执行难的一大副产品就是黑社会的滋生。

  成因 个人财产监管缺失

  执行难的成因多种多样,广东商学院法学院院长王学沛教授举一个生动的例子:汽车违章后管理机关会开罚单,为什么一般车主都会主动去交?关键就是车主被管住了,不交罚款,你的车就没法在路上跑。从这个道理来讲,执行中“管”的机制十分欠缺。目前法院对债务人的资产及负债状况缺乏了解是造成“执行难”最根本的原因。

  其实,《民事诉讼法》已经赋予了法院一系列的权力:如人民法院有权向银行、信用合作社和其他有储蓄业务的单位查询、冻结、划拨被执行人的存款;被执行人不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隐匿财产的,人民法院有权发出搜查令,对被执行人及其住所或者财产隐匿地进行搜查等等。但执行这些措施的前提首先是:人民法院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有十分清楚的了解。而目前的状况是国家缺乏对个人财产的了解和约束,造成《民事诉讼法》规定的执行措施无法操作。

  约束机制不够

  暨南大学老师张晓薇博士指出:“老赖”层出不穷与其违法的成本过低有关。在国外,一个人负债之后连牙医都看不了,更别说是住豪宅,驾名车了。

  现有惩罚机制没有落实

  据悉,近6年来,两级法院判决的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案件数量为十多件。与数量庞大的未执结案件相比,这个数字明显过低。王学沛指出:公安机关一般只有在出现暴力抗法的情况下才提起公诉。而普通的转移财产、恶意逃债的行为就算是发生在执行法官的眼皮底下,也很少有严重的后果。执行法官最大的权力也只能是将“老赖”司法拘留15天。

  葛洪义指出:目前的法律规定让法官缺乏正当程序去处理“老赖”。而在国外,防碍司法公证的行为是非常严重的行为,法官可以直接处理。

  执行定位不清

  目前,执行局是隶属于法院的司法机构,相对于数量庞大的执行案件,执行人员的数量远远不够。葛洪义教授指出:“执行权从本质上就是一种行政权,不是司法权。在国外,许多国家的审判机构和执行机构是分开的。由于外国执行机构属于行政机关,人员配置充足,执行力远胜我国。

  专家支招 建立个人信用体系

  暨南大学法学博士张晓薇表示:我国应该逐渐建立个人信用制度,建立国家对自然人资产及负债状况进行调整的法律制度。个人信用制度,包括个人信用记录、个人信用评估、个人信用风险管理等。赖账不还,就会记录在消费者的个人信用信息上,信用评估等级必然受到影响,对其消费或者信贷行为形成不良影响。

  完善制裁体系

  王学沛表示:要想防止债务人赖账就得完善制裁体系。在民事方面,可以限制“老赖”的某些权利:禁止“老赖”出国,禁止高消费,禁止使用豪华设施,禁止用手机。这里并不是要剥夺“老赖”的通讯自由,而是让他们只能用低成本的写信或者打固定电话。这种约束的目的是要让“老赖”生活得不舒服,不方便,促使其迅速还债。

  在刑事处罚方面,由于最高法院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没有具体规定,在实践中各级法院可以自己掌握,适当降低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罪的定罪标准。

  分离执行与审判

  葛洪义表示从长远来讲,执行和审判应该分开,审判由司法机关负责,执行则由行政机关负责。这样一来就能保证充足的人力物力落实执行。

  媒体要加强宣传

  执行难是一个社会性问题,而作为身肩社会监督职责的媒体应该做些什么?葛洪义认为:由于执行与审判在性质上的不同,执行权的行使不应该受到那么多限制。一个案件在审判过程里,媒体应该保持克制的态度,但在执行上,因为法律文书已经生效,报道与法律文书一致的事实是没有问题的。葛洪义在大力肯定了《新快报》揭露“老赖”的报道后,还提出,媒体应该充分运用舆论导向,传播“有钱不还是可耻行为”的道德理念。

  执行难中的新问题

  1自住一套豪宅可否列入执行范围?

  根据《民事诉讼法》的规定,法院在执行过程中,必须为被执行人及其扶养家属保留生活必需品。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以下简称《查封规定》)第六条中也明确表示:“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居住房屋,人民法院可以查封,但不得拍卖、变卖或者抵债。”

  有人担心,会不会有人边住豪宅边欠银行的钱?广东君之杰律师事务所周玉忠律师告诉记者,这个问题可以通过《查封规定》第七条有关禁止查封财产的“变通规定”加以解决。第七条规定“对于超过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生活所必需的房屋和生活用品,人民法院根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在保障被执行人及其所扶养家属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和普通生活必需品后,可予执行。”这意味着,如果被执行人住着豪宅,哪怕只有一套,依然超过了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法院可以通知被执行人限期搬出,由其自行租、借解决居住问题;或由银行等申请执行人为其提供最低生活标准所必需的居住房屋后,对该豪宅强制执行。

  2手机、电脑是否属生活必需品?

  周玉忠律师表示,法律规定的生活必需品一般指维持其基本生存和学习的物品,电脑、手机等不应列入其中。但周玉忠律师同时表示,有关的法律和司法解释都没有细化到这一步,希望最高院能出台一个实施细则,进一步明确生活必需品的范围。

  广州各级法院

  历年推出的执行新措施

  一、2002年以来,法院规范委托、拍卖机构,在选择拍卖机构时实行摇珠选择,加强中介机构的管理。

  二、2002年以来,逐步取消预收执行费制度,实现了执行到款后再收执行费。

  三、推行执行公开制度,强调执行过程告知当事人。大量发放宣传材料,并在法庭设置触摸屏,当事人通过触摸屏可查询执行进程。2005年广州市中院和部分基层法院实现了网上查询执行进程,亦可通过手机短信的方式查询。

  四、2003年,实行了“老赖”曝光制度,在互联网上、报纸上曝光“老赖”。2005年,加大曝光力度,广州市中院曾经在广州的六大媒体上统一曝光“老赖”。

  五、2003年,法院加强对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的查找力度,主动到房管、车管、工商、金融等机构查找线索。从以前的当事人提供财产线索,法院被动查找转变为法院可主动查找被执行人财产线索。

  六、2004年,强化被执行人申报财产的责任,部分不如实申报财产的被执行人将被法院采取强制措施。

  七、2004年,广州市中院向社会悬赏征集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依靠举报人提供的信息,人民法院执行到财产,经审查符合条件的,举报人就可以获得奖励。

  八、2005年,为加大对拒不执行法院判决、裁定行为的处罚力度,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广东省人民检察院、广东省公安厅联合签发《关于办理拒不执行判决、裁定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提出隐藏转移财产等6种情形下行为人将被追究刑事责任。

  九、2005年,在基层法院两年的实践探索基础上,广州市中院建立了执行局局长、庭长接待制度。

  十、2005年,广州市中院与各地法院签署《关于加强十城市中级法院执行工作司法协作的意见(试行)》,加强各城市之间法院执行工作的协作。

  执行制度及执行机构的沿革

  新中国成立后:国家将民事执行权配置在法院。法律没有明确规定成立执行机构,但执行权由人民法院行使。《法院组织法》规定,法院内部设执行员,负责判决裁定的执行。部分地方建立了专门的执行组织。

  文革时期:由于法制建设的削弱,已经建立的执行机构又相继撤销。民事执行工作由相关审判庭负责。实行审执合一。

  1982年以后:试行的《民事诉讼法》颁布,新中国系统规范的强制执行制度得以正式建立。

  1983年以后:各级法院陆续建立了执行机构,设执行庭或执行组,逐步发展审执分立。

  1991年:《民事诉讼法》规定,基层人民法院、中级人民法院可根据需要设立执行机构。就此,各地法院逐步设立了专门的执行机构,实现了审执分立。

  1995年:最高人民法院设立了执行工作办公室,是执行工作的最高机关。

  上世纪90年代末:为了克服执行难,执行庭升级为执行局。

  

转自搜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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