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判:工厂对其身份证已尽审核义务但受了蒙骗,双方劳动合同无效,按人身损害赔偿
时报讯 (记者 闫晓光) 15岁女孩为能进入一间陶瓷厂工作,竟伪造了已成年的身份证,怎知试用期间就受工伤。之后,她自曝未成年的身份,状告工厂非法用工,索取一次性工伤赔偿。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终审认为,工厂对应聘者的身份资料已尽审核义务,受了蒙蔽,不算非法用工;女孩因实质上并未成年,且应聘时作弊,有过错,因此双方的劳动合同无效。但法院同时考虑到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按一般人身损害赔偿标准判工厂赔偿其8000余元。
隐瞒年龄入职 工伤后告工厂
2004年2月28日,15岁的刘某为了能够进入佛山市某陶瓷厂工作,伪造了一张名为“刘英”的成年人身份证。结果,刚工作了1个月,当年3月31日,还在试用期间的刘某发生了工伤事故。当年7月1日,佛山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刘英”所受伤害为工伤的认定;同年9月6日,鉴定“刘英”为十级伤残。确认工伤后,工厂承担了刘某6000多元的医疗费用。
按照这一工伤等级,只能拿到几千元赔偿,刘某很不满意。为了拿到更高的赔偿款,刘某站出来曝光了自己仍是未成年人的真实身份,称工厂“非法用工”,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工厂一次性给予其1万余元工伤赔偿,但仲裁部门驳回了刘某的仲裁请求。于是,刘某一纸诉状将工厂告到法院。然而,一审下来,禅城区法院判决陶瓷厂给付刘某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和停工留薪期间的工资共计近8000元。
假身份骗工厂 劳动合同无效
刘某不服,以“用人单位不得使用童工,使用童工造成伤残的应给予一次性赔偿”为由,提出上诉。
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二审认为,刘某使用伪造的成年人身份证,导致单位误解而与其签订的劳动合同应认定无效,刘某自身有过错,应承担不利后果。单位在与刘某签订劳动合同时,已对刘某的身份进行了严格审查,尽到了应有的职责,不存在过错。并且,劳动部门的工伤认定书是以成年的“刘英”的身份认定的。所以,本案既不适用工伤的有关规定,也不适用非法用工的有关规定,应按一般人身损害的规定赔偿。因此,刘某只能拿到残疾赔偿金8109.16元。
律师点津
判决兼顾了未成年人和企业双方的利益
广东鑫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唐红炬认为,按照我国现行法律法规,非法用工是指招工方明知被招工方是未成年人或其他不具备劳动能力而予以招用的行为,或者招工方不具备招工条件而招工的行为。本案中,刘某为了工作,伪造身份证更改其姓名年龄,并且其外貌符合成年人的特征,故公司招收她时不存在“非法招工”的故意,亦没有过错。如果她的这种欺骗行为也能得到对其最有利的法律保护,那么,广大企业的合法利益必将受到严重的威胁,企业在招工中对欺骗行为将防不胜防。
但如果单位对刘某一点不赔,也不利于保护未成年人的利益,与司法公正的宗旨也不符。因此,本案二审采取一般人身损害的赔偿标准,较好地平衡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