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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法采供血案主管院长为审判长真相大白
2004年底,被感染的人们很快走到了一起,其中16个人找到山西律师周斌,请求周律师代理受害人讨公道。
很快,周斌律师通过所在律师事务所向山西省律师协会、法律援助中心及司法厅律师管理处呈交了向黑龙江艾滋病感染受害人提供全面法律援助的专题报告,并组织律师团及专家队伍,通过近半年时间的努力,完成诉前准备工作。
2005年5月份,周斌律师率队第一次北上。
5月6日,周斌律师在哈尔滨农垦总医院与艾滋病受害人及其亲属会面交流情况并商定代理事宜。
5月8日,周斌律师赶赴北安,在农垦检察院就正在进行的该案刑事审查起诉工作与主管检察长及主控检察官交换了意见。
5月9日,周斌律师到建设农场及其职工医院,进行实地考察,并就协商解决及赔偿问题与农场主管领导进行了接触。
5月10日,在哈尔滨,代理受害人向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了3000多万的赔偿诉讼,但并未被受理。
整整1个月之后,6月11日,周斌律师一行二次北上,再赴黑龙江北安,代理非法采供血感染艾滋病受害人参与本案刑事诉讼活动。
6月14日8时30分,随着审判长手中法槌的敲响,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案刑事审判在北安农垦法院宣布开庭。合议庭由主管院长为审判长组成。公诉机关是北安农垦区人民检察院,其主管检察长出庭主控。
被公诉机关指控犯罪的被告人分别是:王军,长期担任建设农场卫生科科长兼职工医院院长,案发时已退休;李志勇,长期担任建设农场职工医院副院长,案发时已继任院长;杨旭,长期担任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门诊部主任兼检验室负责人。
公诉机关的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军等,自《中华人民共和国献血法》施行后,明知本单位不具备检测艾滋病病毒抗体的条件却采集、供应血液,致使多人感染艾滋病病毒和一人死亡,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非法采集、供应血液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此次刑事审判开庭引起了社会各界广泛关注,各方人士云集北安争相参加旁听,农垦法院审判大庭座无虚席。案中艾滋病感染受害人,除病重住院治疗者外,多数都与他们的亲人一起到庭旁听了庭审全过程。庭审进行的紧张而有序、严肃而生动,持续了一整天时间并进行了全程实况录像。
周斌律师在向记者谈到参与这次开庭审理的感受时说,当地司法机关对本案刑事审判工作予以了高度重视,进行了充分准备。包括众多受害当事人,通过参加庭审,明白了很多问题,消除了不少疑虑,使他们对依法保障自身权益有了全新认识及坚定信念。
民事赔偿立案黑龙江高院受阻
6月15日,周斌律师一行又赶赴哈尔滨,到黑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就本案受害人的民事赔偿诉讼问题进行交涉。相应窗口无人接待,经电话联系到一位负责农垦方面具体立案工作的薛法官,他答复说此案已经请示领导,要求回农垦中院立案。当被问及原因时,法官显然不愿意正面回答,只是说肯定不能在高院一审立案。
据同行的当事人介绍,就立案问题这位薛法官曾经接待过他们,开始说补充材料后可以立案,当他们按要求补充材料送去后又说领导说了不能立,一审高院立案,二审不就到北京上了最高院了?
有人推断,黑龙江省高院的有关部门想把这起在国内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诉讼第一案,控制在省内的范围解决。
对此,周斌律师表示,黑龙江省北安建设农场职工医院非法采供血导致19人感染艾滋病的严重后果,不仅在省内就是全国也是具有重大影响的医疗诉讼大案,完全符合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条由高级人民法院一审立案审理的法定条件,黑龙江省高院不予立案一是没有道理,二是没有依法。依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规定,人民法院收到起诉状后经审查认为不符合条件的,应当在7日内裁定不予受理,原告对裁定不服可以提起上诉。黑龙江省高院既不受理又不裁定,严重损害了受害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对此,周斌律师表示坚决不能退让,并准备必要时向全社会公开本案例对此问题进行讨论。
随后,此案在黑龙江北安农垦中院立案,目前,周斌律师正在进行开庭前的准备工作。
“对于官司的公正性我们无法把握,农垦法院的财政支出都是靠农垦局来支配的。作为农垦人,我们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现在还是个未知数。”一名艾滋病患者的家属对记者说。
患者受到社会歧视
患者王某的丈夫是建设农场一个分场的大夫,在没有发现病情以前,家庭比较殷实。后来,因为艾滋病事件,导致孩子上大学仅参加了一个学期,就被迫退学,而今家庭生活也陷入了困境。“农场一个月给我500元生活费,可那点钱,怎么能够维持一个家庭呢!”
“现在我们尽管在农场生活,但是基本上已经与外界割断了联系,只能是患者之间互相联系,其他人家都不能去。”患者刘某说。
“现在连理发都没办法,所以我们都是剪短头发,一下能顶两个月。每理发一次要坐车一个多小时到外地去,附近理发馆说了,要是给我理发了,别人就不去了!”患者韩某说。
“现在农场的人已经对我们这些人厌恶极了,有人说,‘他们怎么不去死啊’,我们家小孩回来后说,我听着心都碎了,这才是世态炎凉啊。”患者刘某说。
“我们都还年轻,孩子都还小,现在孩子放学后,只能在家看电视,别人家的孩子都不跟他玩。我们想过一段时间,把孩子送到外地读书,要不,孩子也生活在阴影里面,可是现在却没有这笔钱。”患者王某说。
早在2002年,经国务院批准的《关于对艾滋病病毒感染者和艾滋病病人的管理意见》规定,从事诊断、治疗及管理工作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将艾滋病患者和病毒感染者的姓名、住址等个人情况公布或传播,以防止社会歧视。文件还规定,艾滋病病毒抗体经检测,确认属阳性的,原则上通知本人及配偶或亲属,并给予心理咨询和提供预防再传播的技术指导。确认报告属个人隐私,不得泄露。并且明确要求艾滋病病毒感染者不得捐献血液、精液、器官、组织和细胞,艾滋病患者或病毒感染者故意感染他人者,应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同时,卫生部要求社区在艾滋病患者管理中发挥主要作用,社区要为患者营造友善、理解、健康的生活环境,鼓励他们采取积极的生活态度,改变高危行为。
“我们现在所受到的社会歧视已经达到了一定程度,包括给我们资料的大夫,绝对不会跟我们多待一分钟。”患者陈某说。
“农场已经表态了,想要赔偿是不可能的,等着法院判决吧!”一名患者家属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