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 林克勇)重庆市市政府前日印发《关于城市公共汽车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今后,经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公益性义务的,可免征公路养路费。
补充通知规定,经市政府批准,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所属的城市客运车辆,并同时承担下列公益性义务的,免征公路养路费。这些公益性义务主要包括:荣誉军人、残疾人和70岁以上老年人免费乘车的;提供使用学生月票(优惠卡)的;承担抢险救灾、紧急疏运等政府公益性义务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公益性义务的;承担市人民政府指令性任务的。
此外,承担部分公益性义务的城市客运车辆,由从事城市公共交通客运经营企业向市征稽机构提出申请,并经市交通主管部门核准后按比例减征公路养路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