该企业将县政府、县工商局告上法庭
沾益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是县政府临时设立的机构,但就是这样一个临时机构竟然在今年8月29日出台2005年3号文件,强制撤销了沾益县江源贸易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江源公司)的工商登记。 11月7日,县工商局以此文件为依据,正式撤销了该公司。为此,江源公司以沾益县政府、县工商局所作所为无法律依据,滥用行政权力,侵犯公司的合法权益为由,将上述单位告上法庭。昨日,该县法院正式受理了此案。
“红头文件”撤销企业
这份“沾益县深化国有企业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中清清楚楚地写道:江源公司王文军等人在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多数职工不满,多次反映,因此,王文军等人作为重组企业的股东产生无效,该县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于2003年12月10日给该公司出具的证明无效,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
“我们是民营企业,经营2年了,没有任何违法行为,政府凭什么强制撤销我们公司?”据江源公司经理王文军介绍,江源公司是由王文军等4位股东私人出资110多万元组建的民营企业,是经过沾益县政府批准,在县政府多个部门组成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指导下,由前沾益县糖酒茶副食品公司改制而来的。经会计师事务所验资合法,沾益县工商局严格审查后,江源公司2003年12月12日申办到了营业执照(营业期限20年)。县国税局、县地税局也向江源公司发了税务登记证。
王文军等人认为,如果该公司当初有问题,有关部门当初为什么要允许其注册登记呢?江源公司既然注册登记了,不是谁说要撤销就随便可以撤销的。沾益县工商局依据沾益县政府的红头文件撤销该公司的注册登记的做法,则是“以权代法”和“权大于法”的“具体表现”。
“看着改制后生意很好,有人眼睛就红了。”部分原县糖酒茶副食品公司职工说,出现这样的闹剧,实际就是个别人为争利益的结果。一些人得不到利益,就到县里反映,要求改革推倒重来。
工商执法2次变脸
记者了解到,江源公司注册登记近一年后,就麻烦不断。2004年11月19日,该公司接到了县工商局的行政处罚告知书称,江源公司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其在注册登记过程中申请人(即股东)不具备申请资格,依据规定对江源公司作出撤销公司登记的行政处罚。后在江源公司的申请下,沾益县工商局于2004年12月1日就是否撤销其注册登记一事举行听证。今年1月31日,沾益县工商局作出听证结果:“由于目前法律依据不足,决定对该案作撤销立案处理。”
11月7日,事情再次发生变化。县工商局依据3号文件发出《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决定撤销江源公司的注册登记。王文军等人向曲靖市工商局提起行政复议,曲靖市工商局受理之后,于11月25日作出复议结果:维持县工商局撤销决定。王文军等人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请求法院撤销沾益县政府下属的国企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的红头文件和县工商局作出的“沾县工商撤字(2005)第1号”《撤销注册登记决定书》。
就同一件事情,沾益县工商局为什么两次作出不同处理结果呢?该局办公室主任说,此事主要是局长胡浩惊全权办理,要找他才说得清楚。而胡局长说,撤销江源公司注册登记是经贸局的领导定的。有工作人员的说法耐人寻味:“其实这种事情是鼻子大了压着嘴。
县经贸局:撤销决定合理不合法]
沾益县经贸局党委书记陈杰说,经过调查,该县原糖酒茶公司职工反映王文军等人,在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中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民主的原则,违反法定程序,导致多数职工不满,多次反映。为维护大多数人的利益,县委、县政府经研究决定,对江源公司的注册登记予以撤销。
本来撤销公司注册登记应该按《公司法》的有关规定依法进行,但工商局第一次举行听证时,之所以认为“法律依据不足”,就是因为《公司法》对有关选举有明确规定,职工认为产生法人治理结构应该召开职工大会,王文军等人则认为他们召开了职工代表会了,由于《公司法》未对选举产生法人治理结构的过程到底是要开职工大会还是只开职工代表会议进行明确规定,这一法律空白让王文军钻了空子,严格说撤销决定是合理不合法。
□专家释法
县级政府无权出台规范性文件
沾益“红头文件”强令企业死亡,合法吗?昨天,省政府有关法律专家在接受采访中认为,按照我国《立法法》的相关规定,县级人民政府根本没有权力制定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上述情况中,撤销该公司的文件不是由沾益县政府,而是由其下设的一个临时性机构出台的,这个临时性机构本身就缺乏法律上的主体资格,就更不能制定、下发所谓的规范性文件。对这样的文件,作为一级依法设立的行政机关——沾益县工商局完全可以拒绝执行。
记者 庞继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