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 自来水管爆裂造成科研娃娃鱼7逃1死(本报11月23日详细报道),自来水公司被告上法庭后,铜梁县法院昨日口头判决自来水公司赔偿水产工程师10万余元。
1998年11月2日,铜梁县水产技术推广站水产工程师肖遥经市农业局批准,自筹资金从事大鲵(俗称娃娃鱼)驯养繁殖。 截至2004年12月26日,驯养繁殖娃娃鱼27尾。今年1月1日早上,该县龙泽水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称龙泽公司)的自来水管爆裂,淹没了娃娃鱼驯养池,造成7尾娃娃鱼失踪,1尾死亡。
昨日,此案第三次开庭审理。法院认为,龙泽公司在供水过程中疏于管理,造成娃娃鱼逃逸和死亡,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娃娃鱼属国家二级保护动物,肖在驯养繁殖过程中应当履行充分的保护义务,却在水管爆裂并淹没驯养池后未能及时发现并且施救不力,也有一定过错。为此判决龙泽公司承担8成赔偿责任——按照司法评估计算的12.8万元损失计算,龙泽公司应赔偿10.24万元。
一审宣判后,记者采访了此案审判长、铜梁县法院民一庭庭长毕耀才。毕庭长称,从20世纪90年代开始,我国加强对娃娃鱼的保护,国家有关部门出台了专门的文件,就野生娃娃鱼和科研娃娃鱼价值作出明确规定,即按1000元/尾资源保护费的基准进行计算。根据当事双方的选择,法院委托具有司法鉴定资格的重庆龙源会计师事务所进行司法鉴定,该所又聘请6位野生动物方面的专家综合评估。法院对由此得出的12.8万元损失的鉴定结论予以采纳。法官说法:
毕耀才庭长称,根据野生动物保护的相关法律规定,野生动物资源属国家所有,若个人取得国家承认的驯养繁殖资格,就对驯养的野生动物享有法律规定的出售、处分权利,但不能随便把野生动物拿到市场上买卖。而现有法律并没有对此细化,特别是对驯养繁殖人的权利义务保护不明确。如果驯养人的权利都得不到保障,对野生动物的保护也会大打折扣。
(记者 罗彬)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