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法元旦实施———
本报讯 今后“国家公务员”将统一改称“公务员”,以后制定有关法规、政策文件以及正式场合,均使用“公务员”这一新的法律概念。
记者昨天从人事部获悉,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自2006年1月1日起正式施行,原来的《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同时废止。原暂行条例中的“国家公务员”概念将被公务员法中的“公务员”概念替代。人事部表示,我国公务员没有国家公务员和地方公务员之分,“国家公务员”概念容易引起误解。
据了解,原公务员暂行条例中,使用的是“国家公务员”的概念,但事实上国家和地方对公务员的称呼一直不统一。如中央、国家机关公务员通常被称为“国家公务员”,而具体到省市、地方则称为“某省市国家公务员”。
·专家倡设公务员荣休金 有利于解决59岁腐败现象
据香港大公报发自北京的报道,公务员法起草人之一、国家行政学院宋世明博士指出,虽然是否设立荣休金制度目前尚存在较大争议,但从长远来看应该设立。在没有全国性规定之前,不应该反对一些地方政府先行设立规范的廉政公积金制度
...[全文]
·公务员收入亟需“工资化”
大部分公务员的收入,除了明确记录在工资单上的工资收入,还有非工资货币收入和实物收入...[全文]
公务员法几大亮点
·监督约束激励保障并重
1、公务员队伍的领导:贯彻党的干部路线方针政策,坚持党管干部原则
2、公务员范围的界定: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中国公务员的范围应当包括中国共产党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民主党派机关这七大机关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队伍的管理:中国公务员制度的建立是对干部队伍实行分类管理的结果,而公务员法又对公务员队伍实行了更加细化的分类管理,坚持统一领导下的分类管理也是中国特色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色
4、公务员的来源:公务员法在坚持党管干部原则的前提下,强化了公务员管理的公开、平等、竞争、择优机制,把公务员的考试录用、公开选拔、竞争上岗和部分职位聘任等体现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的改革措施用法律形式规范下来,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制度完善和制度创新
5、公务员队伍工资水平:特别是针对当前中国公务员队伍工资水平总体偏低、工资制度不尽合理、收入分配秩序比较混乱等问题,强调要建立全国统一的职务与级别相结合的工资制度,实施地区附加津贴、艰苦边远地区津贴和岗位津贴等津贴制度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