据新华社广州1月11日电“对给个体民营企业、外商独资合资企业等非国有企业造成重大损害的案件,要认真依法查办,平等地保护各类市场主体。”“对在改革开放、招商引资、企业改制过程中出现的失误或者失败,要慎重对待,严格区分罪与非罪界限,只要是从有利于发展出发,总体上符合中央精神和改革方向,没有徇私舞弊、中饱私囊,没有严重侵害群众利益,不要轻易立案。 ”……最高人民检察院针对检察机关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提出了指导性意见。
记者11日从在珠海召开的检察机关集中查办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渎职犯罪专项工作现场会上了解到,这些指导性意见还包括:
——对直接破坏市场经济秩序的、阻碍一个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和给国家、人民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渎职犯罪要进一步加大办案力度,要集中精力查办大案要案,重点查办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党委和政府关注的、新闻媒体曝光的和社会影响恶劣的案件。
——对为各种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犯罪分子充当保护伞的渎职犯罪,要依法从严查办。
—对濒临倒闭、破产的企业,国有资产的核算要客观、真实地反映企业资产的现有价值。
—对项目、工程、工作正在进行过程中必须由犯罪嫌疑人继续完成的,视情况可以缓拘、缓捕。
——对一般过失犯罪,或有自首、立功表现,认罪态度较好的,只要不妨碍案件的查办,可以不采取拘留、逮捕强制措施,情节轻微、后果不特别严重,可以依法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对涉案人员较多或多人犯罪的窝案,要分别情况,区别对待,重点惩处主犯和要犯,对从犯和犯罪较轻的依法从宽处理。
——对因受人胁迫、命令、指使而犯罪的,依法从轻、减轻处理,重点从严查办胁迫、命令、指使者。
—对已经开始造成实际损失的犯罪案件,在及时立案查办的同时,要尽可能地减少和防止损失扩大。
——对发生在某一相关领域、行业、部门的违法犯罪案件的查办,要加强与该主管领导部门的协调,取得理解和支持。
—对涉及招商引资、企业改制及在建工程等方面案件,在查处中要注意方式方法,避免和消除负面影响。
——对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一时难以区分罪与非罪界限的,要加强调查研究,及时向上级检察院请示报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