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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年来,人民监督员提出的反对意见超半数被检方采纳
本报讯(刘德华记者李东阳实习生董馨)记者昨日获悉,全省检察院人民监督员制度实行两年来,共监督“三类”案件1314件,其中超过半数的反对意见被检察机关采纳。
据悉,从2003年10月起,1147名人民监督员对全省检察机关“拟撤诉案”、“拟不起诉案”等三类案件进行监督。据统计,两年来被人民监督员说“不”的共59件,其中32件被采纳,占54.2%。省检察院副检察长郭彦评价说,外部监督的引入,把查办职务犯罪直接置于人民监督员的社会监督之下;而人民监督员从情理出发,直观评判行为的社会危害性,这一点对整天钻在法律条文里的检察官触动很大。通过监督,促进了慎重立案、规范侦查、依法公诉,大大提高了案件查办质量。
人民监督员监督典型案例
案例一:企业服务站长玩忽职守
花某原是某镇企业服务站站长,负责对全镇无证煤矿进行检查。在他负责的片区内,矿井老板何某擅自开启一处已被关闭三年的煤井,后煤井发生顶板断层脱落事故,造成一人死亡。
当地县检察院渎检科认为,花某犯罪情节轻微,拟撤销案件。但人民监督员认为花某在三个多月的时间内不履行监管职责,造成安全生产事故,玩忽职守情节比较严重,撤案理由不充分。县检察院最终采纳了监督员意见,将花某起诉到法院。最终,花某因犯玩忽职守罪,一审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
案例二:民警帮窃贼改年龄
周某原是某派出所户籍管理员,辖区内17岁的张某在福建平潭县盗窃被刑拘。张某母亲托人辗转找到周某,多次请他吃喝,并给了他200元钱,得了好处的周某在户籍网络上将张某的出生日期从“1986年9月23日”改为“1988年9月23日”,并出具了更改后的户口簿。但张某最终被法院以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而周某也因涉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被起诉。检察院公诉科认为,关于周某的证据较单薄,应当作证据不足而不起诉。但有两名监督员认为,周某的行为符合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的构成要件,主观上也有证据予以证明。监督员决定:不同意公诉科意见,认为应当起诉周某。这一表决得到了检委会的采纳。去年4月,法院一审认定周某犯“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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