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庭激辩:免于处罚!死刑!
抚顺修车人刺死驾“大奔”女子及其母亲昨日开庭 审判两小时后休庭择日再审
庭审焦点:刺人的刀从哪来?
起诉书:为报复又持刀返回现场
被告人:我顺手从工具箱里拿把工具刀
辩护要点:被告人杀害行为有重大防卫因素
辩护人:刘兴伟从工具箱里拽出一把刀来进行防卫和制止邹家父女的行凶行为,并无不当!对闻讯赶来用气管子击打刘兴伟的邹妻进行防卫并无不当!
新闻回放:
2005年10月5日下午,邹有学的女儿邹华驾驶奔驰牌轿车,其母坐在车上,车刮碰了修车人刘兴伟正在维修的一辆自行车。 双方发生口角后,邹有学及其妻先后赶到,刘兴伟持刀将邹有学刺伤,将邹的妻女当场刺死。
2005年10月7日,刘向警方投案自首,同日被刑事拘留。
晨报抚顺讯 (记者 傅广新) 在抚顺引起广泛争议的修车人持刀杀人一案,昨日上午在抚顺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
面对指控,被告人刘兴伟的辩护律师称:“被告人刘兴伟的杀害行为存在重大防卫因素,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起诉书
修车人为报复持刀回现场
起诉书显示,双方发生摩擦后,刘兴伟被邹有学打了几记耳光,又被邹有学用修车工具追打。
刘兴伟遂离开现场,为报复又持刀返回现场,朝被害人邹有学腹部连刺数刀,将邹有学刺倒,后朝赶到现场的邹有学的妻子白素艳腹部连刺两刀,随后又照被害人邹华胸部、腹部连刺四刀,将二人刺死后逃离现场。
邹有学受伤后经过紧急救治,保住性命。
2005年10月7日,逃跑的刘兴伟来到抚顺市南站广场,向执勤的交巡警说明情况后,向警方投案,同日被刑事拘留。
被告人
我顺手从工具箱里拿把刀
在法庭上,当审判长问刘兴伟对检察机关的起诉书内容是否有异议时,刘兴伟立即抬起头说:“有异议。”
刘兴伟所说的“有异议”的部分是指起诉书中称“为报复又持刀返回现场”。刘称,刀是他从工具箱里拽出来的。
这把刀究竟是从哪里来的,也成为昨日庭审的一个焦点。
“他(邹有学)过来就打我。”据刘自述,事发前,他在路边修自行车,邹华驾驶奔驰车轧上了正准备修的自行车之后,给父亲邹有学打电话,邹有学赶到现场之后,问刘兴伟自行车多少钱,刘兴伟称车主洗澡去了,让邹等车主回来商量。
“她(邹华)爸骂我,打我嘴巴子,还用自行车撬棍打我,我没有还手。”刘兴伟说,“我用胳膊挡,他(邹有学)女儿说我打他爸了,也过来打我,他还说‘明天不让你在这儿修车了’。”
之后,他离开现场,几分钟后再次返回,又与邹家父女发生冲突,“我顺手从工具箱里拿把工具刀,给了邹有学一刀。”刘兴伟说。
刘的辩护人、辽宁永定律师事务所律师陈正国告诉记者,警方调查了案发地附近的市场,没有商贩证实曾卖给刘兴伟刀。
“而警方和检察院方面都对这个细节没有给予足够的重视。”陈正国律师说。
辩护人
被告人行为有重大防卫因素
在辩护阶段,刘兴伟的辩护人陈正国律师发表辩护词时指出:“被告人刘兴伟的杀害行为存在重大防卫因素,可以考虑从轻、减轻或者免于处罚。”
陈律师的理由是,刘兴伟在案发地连续摆摊修理自行车近10年,一贯为人和善,待人热情。
“邹有学打修车人20多个耳光,又手持铁器不停追打和向刘兴伟身上抛掷足以致人伤害的撬棍、罗纹钢等凶器,决不是闹着玩的,并在修车人已经连连求饶的情况下,仍不停止侵害。”陈正国认为,“其行为足以构成故意伤害。”
对于刘兴伟离开现场回来后发生的杀人行为,陈律师称:“被害人邹有学父女见到刘兴伟回来,他们仍手持罗纹钢等凶器来打被告人……”
“刘从工具箱里拽出一把刀来进行防卫和制止邹家父女的行凶行为,并无不当!对闻讯赶来用气管子击打刘兴伟的邹妻进行防卫并无不当!”
辩护人称刘兴伟的行为“只是造成了不法侵害人的重大伤害后果,是一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过当性防卫。”
被害人
要求索赔16万余元
昨日,庭审中,被害人的民事诉讼代理人提出,放弃对死亡母女的赔偿要求,仅要求赔偿伤者邹有学的治疗等相关费用16万余元,并要求法庭判处刘兴伟死刑立即执行。
庭审进行了近两个小时后,审判长宣布休庭,择日再审。
在刘兴伟被带出法庭的时候,旁听席上传来一阵呼喊,刘兴伟的数名亲属喊着他的名字涌到法庭围栏旁,刘兴伟转头看一眼,神色黯然地被法警带离法庭。
庭审·市民观点
市民陈某:其实就是一件小事,不管是谁都应该冷静地处理,出手打人的行为本身就带有对人人格的侮辱和伤害,在这种行为达到被打者心理承受的极点时,必然会造成严重的后果。
市民洪先生:不管咋样,你都不应该持刀伤人,致人死地,违反法律就要受到处罚。
周先生:和谐社会的建设尤其需要一种平和宽容的心态,无论是富人还是穷人都应采取包容的心态面对身边发生的事情,蔑视穷人和仇视富人的心理都是非常可怕的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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