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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华网北京2月27日电(记者林红梅)中国民航总局有关负责人27日向新华社记者介绍说,经国务院批准,《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规定》将于2月28日发布,并将于2006年3月28日起正式施行,我国国内航班赔偿责任限额从7万元提高到40万元人民币。
这位负责人说,新《规定》同时还提高了旅客的随身携带物品、托运行李及货主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
他表示,新《规定》适用于我国国内民用航空运输中发生的损害赔偿,除民航法另有规定外,民用航空运输承运人在下列赔偿责任限额内按照实际损害承担赔偿责任:一是对每名旅客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40万元;二是每名旅客随身携带物品的赔偿责任限额为人民币3000元;三是对每名旅客托运的行李和对运输的货物的赔偿责任限额,每公斤为人民币100元。规定同时明确了今后赔偿责任限额的调整,由民航总局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
此外,这位负责人说,规定还明确了承运人赔偿与旅客自行保险的关系。旅客自行向保险公司投保航空旅客人身意外保险的,该项保险金额的给付,不免除或减少承运人应当承担的赔偿责任。
他指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第一百二十八条规定:“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的赔偿责任限额由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公布执行。”民航总局从1997年开始调研起草关于国内航空运输承运人赔偿责任限额的新规定,反复征求国务院有关部门、各航空公司、机场、保险公司和广大旅客、货主和各方面专家的意见,研究借鉴世界各国相关法律规定,对“规定”草案进行了三十余次修改。国务院在审批过程中,再次征求了国务院有关部门、航空运输企业以及其他有关方面的意见,并作了反复修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