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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7日8时30分,备受关注的牡丹江医学院学生王洪杰因结婚生子被校方开除状告母校一案二审在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行政庭公开开庭审理。
一审败诉的牡丹江医学院不服一审法院撤销该院开除王洪杰学籍的判决,于2005年12月23日向牡丹江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牡丹江医学院要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法院的判决;驳回王洪杰要求学校恢复其学籍的诉讼请求。
本报记者在开庭前和休庭后分别采访了双方律师和当事人,并与王洪杰的父母、婆婆、丈夫共同旁听了庭审过程。
庭审进行了三个半小时,庭审程序简单、紧凑,直奔主题。法庭围绕王洪杰的行为是否有悖法律规定和是否违反校规、校纪展开激烈辩论。据法官透露,判决大约在半个月后出来,此次判决是终审判决。
牡丹江医学院:
一审法院判决不公
法庭上,牡丹江医学院委托代理人杨帆律师首先宣读了牡丹江医学院上诉状。
杨律师称,牡丹江医学院给予王洪杰开除学籍的处分是因为王洪杰在校就读期间无视学校的管理规定,与他人在校外未婚同居并怀孕生子;且校方调查时隐瞒真相、拒绝配合,其行为在学校和社会上都造成了极坏影响,因此,根据当时教育部实施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以及《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对王洪杰进行处分。
杨律师强调:校方的处分是针对王洪杰的违纪行为而非针对其结婚行为。她说,一审法院的审理偏离主要法律事实,对王洪杰的结婚行为予以认定并以此为依据做出判决是错误的。杨律师认为,一审法院在判决书中对“牡丹江医学院对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的处理违反法律规定,应视为无效。”这一认定没有明确的法律条文适用,使作为当事人一方的牡丹江医学院不知违反了哪部法律以及法律的哪条哪款。另外,对于国家教育主管部门下达的规范性文件,高校是执行部门,部门规章是否违法或与其他法律冲突应由立法机关解决。牡丹江医学院依据原有的普通高校学生管理规定和本校的校规、校纪处理王洪杰的违纪行为是合法的。她说,根据《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的处分”。
杨律师强调:“开除王洪杰学籍的决定书中所说的‘非法同居’的含义并不是说‘同居不合法’,而是指作为国家普通高校的牡丹江医学院所管理的在校学生非经合法的结婚程序而与异性同居,即未婚同居;其适用对象是特定的,不能因为‘非法同居’这四个字在文字表述上会产生歧义而使王洪杰的违纪行为合理化。因此,一审判决以‘非法同居不能认定’为由而不予确认校方的处罚依据是不尊重客观事实的。”
在休庭后接受记者采访时,杨律师向记者进一步解释上述观点,她说,校方处理王洪杰依据其“非法同居”,是指“未婚同居”的意思。按照校方的校规规定“非法同居”者,给予勒令处分开除学籍。
王洪杰:
学校违法!违规!
法庭上,坐在王洪杰一侧的律师张春发显得底气十足。整个庭审过程张律师一直处于激昂的状态之中。
庭审辩论时,张律师开门见山:牡丹江医学院因其学生王洪杰因结婚生子而做出对其开除学籍的处分决定,是违宪、违法、违规的决定。被人民法院依法予以撤销是完全正确的。
就牡丹江医学院提出的“不知违反了哪部法律”,张律师列举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登记条例》、《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立法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等相关规定。他说,以上法律、法规和规章充分证明,牡丹江医学院对王洪杰在校期间结婚生育做出的开除学籍的行政处分决定于规不容、于法相悖,该处分决定剥夺了《宪法》及《婚姻法》赋予王洪杰享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依法结婚、合法生育的基本人权,校方所做出违法的处分决定剥夺了王洪杰的这些权利。
牡丹江医学院对王洪杰做出开除学籍处分决定,是依据自行制定的没有根据支持的《牡丹江医学院大学生奖励与处罚条例》第11条第2款,即:“非法同居或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给予勒令退学或开除学籍处分。”该条款的制定没有依据。“因为校方的校规违法,用不合法的校规开除王洪杰的学籍当然不合法!”他说,校方做出的处分决定在程序和实体上均有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是无效的。尤其是校方所依据自行制定出没有法律依据支持的条款而做出的处分决定,它又直接违反了《宪法》、《婚姻法》和《立法法》的规定,它剥夺了王洪杰的基本人权和受教育的权利。
法庭上,张律师步步紧逼:校方在上诉中称其“处分是针对王洪杰的违纪行为而非针对其结婚行为”。张律师说:“若果真如此,什么叫非法同居?什么是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 ”校方应当做出有根据的合理解释并拿出制定该条款的法律依据。
张律师认为,王洪杰未婚同居的行为既不是非法同居,也不是发生不正当性行为者的滥交范围,那么,王洪杰违纪的行为又何在?
对于王洪杰的代理律师的质问,牡丹江医学院代理律师没有做出明确的回答。
律师当庭呼唤:
对当事人实行人文关怀
张律师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第九条之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校方开除王洪杰学籍就等同于被剥夺了受教育的权利。
“开除学籍”算什么教育?张律师在辩论时的慷慨陈词令法官和在座的旁听者为之动容。他说,“教育”的过程就是训练的过程,就是培养学生从不成熟到成熟的过程。换言之,就是一个让学生从多犯错到少犯错、不犯错的过程。动辄把有错误的学生撵出校门,这样的领导是对学生负责任的领导?这样的学校是对社会负责任的学校吗?而开除学籍,对于一所学校来说,是它所能行使的处罚中的“极刑”,对于被开除学籍的学生来说,他的人生道路由此发生转折,不仅不能获得社会同情,还要承受种种轻蔑和歧视。其遭受的精神打击可想而知。
张律师说,“养不教,父之过;教不严,师之惰。”这是教书育人的准则,家长把孩子交给学校,而学校放任学生校外租房居住,变相提供条件,失去监管的义务,责应谁担?教育部为什么要修改原来的《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因为它已经和时代不容,如果再限制在校大学生结婚生育,就等于继续涉嫌剥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的人权。从另一角度看,修改的原因证明它原来就有错,况且王的行为是发生在新旧管理规定的交替之间,依法免处是当然。
张律师当庭讲述了一个发生在重庆某高校的故事。她说,“牡丹江医学院是否要好好的参考和反思一下重庆某高校的人性化管理。”
2005年12月18日重庆某高校大一女生小静(化名)在寝室产下一女婴。小静入院后,学校老师轮流陪伴。不但为学生签字就医,还为小静垫付了医疗费。事情发生后,他们马上联系家长,并且派心理老师对小静进行心理辅导,还对其他女生也进行心理帮助,希望她们早日走出阴影。负责人表示,教育部规定,在校大学生允许结婚,但小静属于未婚生育,不在规定范围内。由于小静的怀孕时间并不是在学校,而且小静只有18岁。为此学校实行人性化管理,不按规定处罚小静,更不会开除小静学籍。“我们会不断派老师、同学去看望她,安慰她,让她重新面对生活……”张律师的动情讲述引起了在座每一个人的共鸣。
11时30分,经过三轮辩论后的庭审接近尾声。审判长宣布“最后陈辞”,一直低头坐在被上诉人席上的王洪杰说:“我今天走到和母校对簿公堂的地步实在是内疚又尴尬,我知道我做错了,我再一次向学校派来的代表道歉。我错了,希望学校原谅我,再给我一次改过的机会。”
说完,王洪杰向坐在上诉席上的牡丹江医学院学生处处长吴文华深鞠一躬,泪水夺眶而出……
本报记者 崔立东 文/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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