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市的罗某委托张某将一批黄瓜从哈市运往大连,途中张某患急病入院抢救,张某将黄瓜托付给司机赵某看管并继续运送,并请护士打电话将情况告知罗某。罗某当即表示赵某不可靠,不能将货物托付给赵。但此时赵已开车上路了,结果途中遇雨,部分黄瓜被雨淋湿,后就此事的赔偿双方发生争议。 张某是否应当赔偿罗某的损失?
答:《民法通则》第六十八条规定:“委托代理人为被代理人的利益需要转托他人代理的,应当事先取得被代理人的同意。事先没有取得被代理人同意的,应当在事后及时告诉被代理人,如果被代理人不同意,由代理人对自己所转托的人的行为负民事责任,但在紧急情况下,为了保护被代理人的利益而转托他人代理的除外。”张患病属于紧急情况,其为了委托人的利益而转托赵某代理,对赵某的行为不承担责任。(生活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