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新闻网-成都商报讯
乐水(北京 硕士生)
《中国惩治和预防腐败重大对策研究》课题组组长王明高在《南方周末》上提出的关于“废除腐败官员死刑的倡议”,一经发表即在舆论界引起轩然大波。 不少人将其指责为“腐败官员的代言人”,更有甚者将其本人也视为“腐败分子”,对此,其在近日通过媒体公开声明,他不是腐败分子的代言人,他的倡议不过是从法理的角度得出的理性结论。
(6月22日《南方周末》)
作为支撑废除贪官死刑理论最重要的前提性依据是,“死刑不引渡”已经成为国际引渡合作当中的基本原则。在这一原则之下,为了更好地打击外逃贪官以及对腐败活动起到一定的震慑作用,废除贪官死刑的确在法理上有一定的道理。毕竟,在“豁免”外逃贪官死刑的前提下,即便是引渡后的惩戒力度要小于死刑的威慑力,也比让作奸犯科者遭遇制度性障碍逍遥法外要强得多。
但问题是,完全脱离法律外部的社会伦理去谈“废除贪官死刑”,难免会产生法律理论水土不服的现象。法律归根结底是一种实践理性,所以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对法律的影响同样是举足轻重的,忽略了这些,不仅法律理论会有“南橘北枳”之效果,更会让法律失去文化依据从而不具有生命力,这也就是近年来我国法学界兴起“法律本土资源”热潮的真正原因所在。
虽然在任何社会,对于那些作奸犯科的贪官而言,其更容易利用手中的公权力以及制度的漏洞为自己安排好“东窗事发”后的退路,但良好的制度环境还是会最大程度地降低这种现象的概率。而在我们的反腐制度并不十分完善或者还没有与国际接轨的前提下,让以此为基础的“死刑不引渡”去豁免贪官的死刑,很容易受到“沙滩上建楼房”的诟病,有舍本逐末之嫌。
如果说制度漏洞的弥补还可以同步实施,与废除贪官死刑并行不悖的话,那么在我们的社会传统文化中对于死刑的认识则很难在短时间内得到改变。“杀人偿命,欠债还钱”的传统文化,甚至对作奸犯科者“天诛地灭”的诅咒式情绪宣泄,都在宣示着这样一种文化理念:对于那些十恶不赦的人,课以死刑是最好的当然也是最为有效的惩戒办法。
文化传统对法律制度的决定作用恰恰显示于此,在信奉基督教的西方国家,死刑并不是一种最高最有效的惩戒方式,反倒是对灵魂的惩罚和救赎是更好的出路,而这恰恰需要肉身的存在作为前提。而与西方法律文化相反的是,我们的文化传统更注重现实的惩罚,而不去过多地关注或者运用彼岸的痛苦来惩戒个体。
在不同的社会文化路径下,哪怕是完全相同的法律理论,都会受到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的制约而产生大相径庭的实际效果。这样,与其在法理上进行大跃进式的“一步到位”,倒不如从社会伦理文化上着手,寻求惩戒贪官的本土资源,这才是法理之外的社会伦理的必然要求,也是法律得以保持生命力的有效途径,毕竟,“理论是灰色的,而生活之树常青。”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