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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新网11月24日电 国家发改委网站今日刊载消息称,按照《能源法》起草工作的总体部署和工作计划,《能源法》文件起草工作正在顺利开展。经过历时四个月的《能源法》大纲方案研究比选和条文的草拟论证工作,已初步形成了综合制度和总则-分则两个方案。
11月13-14日,国家能源办组织召开《能源法》大纲起草工作研讨会,就《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初稿征求专家意见。国家发改委能源局、法规司,国务院法制办工交司,财政部经建司等《能源法》起草组成员单位及专家组全体成员参加了会议。
会议由国家能源办战略规划组副组长江冰同志主持。国家能源办副主任徐锭明同志到会讲话,肯定了《能源法》起草工作将专题研究、座谈研讨和公开征求意见等形式相结合的重要意义,并提出了能源立法应始终贯彻的立场、观点和方法。参与大纲起草的专家对《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初稿的法律定位、立法思路、法律逻辑及制度安排等问题进行了介绍。与会专家对《能源法》起草工作的阶段性成效予以了充分的肯定,认为《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初稿反映了中国能源发展的基本状况和主要特点,体现了能源相关领域的立法诉求,确定了中国能源领域重大问题的基本原则,并作出了基本全面合理的制度安排。针对现有的综合制度方案和总则-分则方案,与会专家发表了对立法模式的选择意见,并对《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初稿在框架设计、制度安排、政策内涵和立法技术等方面提出了很多好的修改和完善建议。
研讨会上的主要观点归纳如下:
一、《能源法》大纲的方案选择
与会专家倾向于采用综合制度方案,并建议在调整能源领域综合性、基础性问题的同时,对具体能源领域的特殊问题作出规定,以达到原则性和可操作性的统一。
二、《能源法》大纲的起草思路
与会专家建议进一步理顺《能源法》的起草思路,妥善处理发展与改革的关系,不宜在《能源法》中对能源领域近期的改革举措作出具体规定。同时,也要协调系统性与急迫性的关系,与解决系统性的问题相比,现阶段的能源立法更应着重解决能源领域突出矛盾和重点问题。
三、《能源法》大纲的总体框架
多数与会专家认同综合制度方案的总体框架,并建议将总则-分则方案中分则的部分内容整合到综合制度方案中,如部分专家建议在综合制度方案中列节能与需求侧管理专章。此外,也有部分专家建议将能源管理与能源市场与监管两章合并。
四、《能源法》中的制度设计
与会专家提出了需在《能源法》中补充与完善的部分制度,主要包括:建立能源规划的实施评估与问责机制;增加对能源主管部门与能源监管机构的职权划分、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之间的权限划分等问题的规定;增加有关能源资源管理的内容;明确能源项目核准制度中的主体及外资并购的审查机制;授予能源监管机构制定和实施生产许可证、能源业务许可证的管理办法的权力;在对能源企业普遍服务义务作出规定的同时,增加对政府相关职责的规定;增加有关环境监管和安全监管的规定;充实有关能源储备体制的具体模式与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等规定;充实有关能源农业扶持政策的内容。
同时,与会专家也对《能源法》中若干制度的设置提出了不同的看法,主要集中在以下三个方面:能源战略与规划的制度设计偏重实体性规范与程序性规范之间的选择;市场化机制在能源领域应用的范围;能源管理体制的政监分离与政监合一模式之间的选择。
五、《能源法》的立法技术
与会专家针对《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初稿中的法律条文的粗细程度、法律语言的使用规范、委任性条款与确定性条款的比例协调、与相关法律法规的协调、法律内部的逻辑统一性等问题提出了具体的修改建议。
总体看,与会专家对《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初稿提出的意见和建议,有较高的理论水平和很强的针对性,对做好《能源法》文件起草工作很有启发和帮助。下一步,《能源法》起草组秘书处将认真研究、分析和论证专家意见,及时吸纳与起草工作密切相关的重大课题的研究成果,修改完善《能源法》大纲及主要条文,并开展更广泛的征求意见工作,切实使《能源法》立法工作成为一个发扬民主、科学论证的过程,力争今年底完成《能源法》大纲和主要条文的草拟工作,为整个《能源法》起草工作顺利完成打下坚实基础。 (责任编辑:赵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