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抢耳环 自称患艾滋
本报讯(记者 刘立春 实习生
黄晴)2006年12月15日上午,一名老太太在西安市西南城角十字路口遭抢,过往群众闻讯合力围追,将疑犯曲某抓获。据了解,此前曲某曾多次因抢劫而被警方抓获,曲某自称是艾滋病患者,警方通过区卫生防疫站对他进行检查,结果显示其HIV确呈阳性,但因无合适的羁押场所,曲某屡被派出所放走。12月5日,曲某抢劫一老太太耳环的案件,本报12月6日曾给予报道。
老人被抢路人围追抢匪
12月15日上午8时10分,西安的付先生骑电动车上班途经西南城角十字路口时,突听有人喊:“抢劫啦,抓贼啊!”他回头一看,发现有两名老太太在路边焦急地大喊,距她们不远处,一男子正向东跑。付先生说,他急忙调转车头,追了上去,可抢匪不停地翻越栏杆,在快车道和慢车道间穿梭,想抓住他很难。此时,路人赵先生也看到了这一幕,急丢下自行车追赶。他们两人一个在快车道,一个在慢车道合力围追抢匪。
抢匪慌乱中再次翻越栏杆时,付先生已跨步到跟前,将抢匪的腿抱住,扒下对方的一双鞋,赵先生也赶来与周围群众一起将抢匪制服,此时距离案发时仅仅几分钟。
接到报警,西安市公安局莲湖分局西关派出所民警赶到现场,将该男子带回派出所,并缴获疑犯所抢金耳环一对。当民警寻找受害人时,却发现被抢老太太已不见了踪影。
“如果广大市民都能像这两位一样,犯罪分子也就没那么嚣张了。”得知是市民参与将抢匪抓获的,西关派出所副所长严高武对赵先生、付先生表示赞扬,两名见义勇为者有点不好意思,连说:“这是我们应该做的,没啥。”
警方请被抢者速报案
12月15日上午,在西关派出所内,记者见到了这名抢劫老太太的疑犯曲某,他自称今年20岁,四川人,患有艾滋病。他说,他没看老太太长什么样儿,就从后面将其耳环拽走。自己近期因抢劫耳环被鱼化寨派出所、红缨路派出所等3个派出所抓过,但都被放了。
办案民警希望被抢老太太尽快到派出所报案,认领被抢耳环。警方表示将对疑犯进一步审问,掌握其犯罪证据,依法作出处理。12月15日晚,看到本报12月6日头版一名老太太耳环被抢的报道后,曲某说,那名抢匪就是自己,但他当天就被红缨路派出所放了。
“艾滋”疑犯屡被放 律师有说法
据了解,10天前,曲某就曾因抢夺老人耳环,被鱼化寨派出所处理过,后被取保候审。西安市公安局雁塔分局鱼化寨派出所副所长刘坚说,当时曲某被抓后,称自己患有艾滋病。为慎重起见,派出所通过西安市雁塔区卫生防疫站对曲某做了检查,结果显示“HIV呈阳性”。
刘坚说,曲某实施抢夺的案值不够拘留,按规定,留置不能超过48小时。经咨询,只有通过省疾病控制中心鉴定,才能确认其是否为艾滋病毒携带者,但这个过程需7个工作日。无奈之下,他们只能将曲某取保候审。
记者又从西安市公安局碑林分局红缨路派出所了解到,几天前,确有一名抢夺老太太耳环的疑犯被抓获,疑犯说自己患有艾滋病。经查,疑犯下身有血。由于没有专门的羁押场所,所里向省市疾病控制中心询问,得知尚无更好的办法,向分局请示后将疑犯放了。
西关派出所民警王建成很疑虑,曲某昨所抢的耳环,经估价为390元,案值不够刑事案子。王建成说:“不放吧,我们违法,放了吧,他又会去危害社会。对他咋处理,我们也很为难。”
陕西华秦律师事务所律师胡荣斌称,在法律上对于艾滋患者犯罪的监管存在空白,《看守所条例》规定急性传染病患者不得收容关押;《监狱法》规定有严重传染性疾病需要保外就医的暂不收监;《传染病防治法》规定患有传染病的犯罪嫌疑人不宜在医院关押。因此,公安机关抓获艾滋疑犯,一旦拘押期限一到,没有关押场所接受,就只能放人。针对艾滋疑犯抓了就放、放了又抓的现象,很多老百姓表示不理解,并指责是公安机关的不作为纵容了犯罪活动,让群众的安全没有保障,说到底这是一个制度不健全问题。
西安尚无羁押特殊疑犯的场所
据了解,两年前,本报刊登了西安市公安局治安管理局公交分局反扒民警被艾滋病小偷抓伤的报道后,当时西安市公安局、西安市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等4部门,已分别向西安市政府提交了关于设立带有看管、治疗双重功能,以便关押患有艾滋病、乙肝、肺结核等或严重自残的特殊疑犯的监舍的申请。
12月15日晚,记者从西安市公安局公交分局了解到,到目前为止,西安尚无羁押这类特殊疑犯的场所。两天前,公交分局民警抓到一个艾滋小偷后,也苦于没有地方关押,只得将人放走。
采访中,记者获悉,2003年,同样的问题困扰着武汉市公安局,在向政府申请后,武汉很快便设立了全国首个艾滋病疑犯临时羁押点。由卫生部门提供有护理条件的医疗场所,疑犯由公安机关在卫生部门提供的场所看管,对这类特殊群体进行制约与治疗双管齐下,起到了很好的社会效果。
疑犯是否患艾滋病有待鉴定
12月15日,记者从陕西省疾病与预防控制中心了解到,曲某初检结果HIV呈阳性,疑似艾滋病毒携带者,但还需要省疾控中心做进一步鉴定。
据了解,目前全国有艾滋病毒携带者约65万,被确诊为艾滋病人的有18万。由于艾滋病人的特殊性,所以一些疑犯往往借此作案,以逃避法律的制裁。陕西省疾控中心主任王敬军称,这是一个社会问题,这种现象存在至少5年之久。他说,近几年来,不光是陕西,全国各地都在对此进行讨论研究,探讨的主题就是“艾滋病疑犯为何逍遥法外”。
王敬军说,对于艾滋病人,他们一般建议在家里治疗,而对于艾滋病嫌疑人,公安机关就应该专门设置这样的羁押场所或在监狱中特设房间,疾病控制中心可以给提供药物治疗,定期检查。
艾滋疑犯、罪犯患病的事实不能成为对其减轻、从轻或免除刑事处罚的理由。对于明知自己是艾滋病患者,却故意传播或在犯罪中以此胁迫被害人、司法人员的,应该视为犯罪的从重或加重处罚情节。有关人士建议,建立对这类特殊人群的隔离关押制度;建设集救治、改造、关押等多功能于一体的关押场所或监狱迫在眉睫。
王敬军说,艾滋病患者犯罪监管难是不争的事实。由于没有专门针对这类犯罪人员的羁押场所,长期以来,看守所不收,劳教所不收,监狱也不收,往往是“抓了又放,放了又抓”。艾滋病犯罪分子有恃无恐,有的被抓时根本不逃跑。“这个问题处理不好,直接影响社会稳定。”本组稿件均由本报记者
刘立春 实习生 黄晴 采写 (责任编辑:李培苗)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