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河网讯
公 开 声 明
所有关心“暂住证”、“居住证”制度存废问题的朋友,大家好:
首先,我代表我的另外9名同行向全国各地媒体朋友,尤其是首发我们十人上书中央消息的《法制晚报》记者,以及互联网的数万名网友表示衷心感谢。 12月26日下午,《法制晚报》记者朱顺忠经过和我一个星期的接触采访,于当天下午刊发了我和另外十名律师上书国务院、全国人大常委会要求审查撤消暂住证的报道。没有想到,新闻单位的报道和网络传媒的迅速跟进,迅速使得我们的行为成为全国上下都关注的焦点。几天来,我们密切关注着媒体和网站关于暂住证的报道。期间,我看到、也听到了不少反对我们意见的朋友,当然网站做的调查显示,有接近90%的网友和读者对我们表示了鼓励和支持。
我们欢迎不同的声音,但是我们也注意到,在一些反对声中,个别网友对我们十人进行了诋毁和谩骂,有的甚至对我们进行了人格上的侮辱。经过认真研究,其他9名律师特委托我,并通过媒体发表我们的声明。
第一,对个别网友借此机会,用不负责任的言语,诋毁我们十名律师,我们表示强烈愤慨,并保留使用法律手段维护我们的权益。
第二,尽管我们的观点得到了全国各地朋友的支持,但这还只能是“建议”。根据《宪法》第四十一条的规定,公民有权向全国各级政府、各级公权部门提出建议和批评。从这个角度上来说,我们上书中央的行为是依法行使的公民建议权,并不是一部分人污蔑的“作秀”行为。当然,“建议”采纳与否要看全国人大常委会、国务院对我们“建议”的重视程度和他们对法律的最后理解。从这个意义上来理解,郑州市政府对我们的“建议”所坚持的态度没有任何影响。
第三,从业务层面上讲,我们发表以下几点看法。
1)我们的建议是经过认真思考、仔细研究后发出的“法律建议”,不是一时冲动。我们尊重一些不同意见者的看法,但是我们不是像某些专家所说的“立论是不成立的,发言是不谨慎的,判断是错误的”。
2)我们的观点也代表了许多权威法学家和社会学家的建议,如北京大学社会学系夏学銮教授,清华大学法学院许章润教授,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行政法教授杨建顺等,他们早在2005年初前就发表过与我们基本吻合的观点。没有任何证据证明,目前的暂住证制度和流动人口犯罪率有任何关系。我们反对一些人,简单得、甚至可能是武断的把暂住证制度和外地人犯罪率划上等号。河南财经学院刘志梅女士和另一位法学教授,曾专程就这个问题做过课题调查和研究。结果表明,在全国范围来讲,流动人口作案率确实都在上升。但这是个普遍意义上的“外地人”,同时流窜作案也是犯罪分子的共同特征。刘教授的成果还表明,流动人口作案率高和暂住证办理与否没有任何联系。试想,是不是办了暂住证违法分子就不作案了?如果全国都办理暂住证,那要身份证又有何用?
3)部分专家称,办理暂住证是行政确认,不是许可。我们认为这是偷换概念的说法,也很可笑,不值得多费口舌去反驳。试想,如果人们的居住行为都不叫作“社会特定活动”的话,又怎么定义我们的生活?还有声音说,郑州市政府从没有说不办暂住证就不能在郑州居住……暂住证仅仅是登记制度……我不知道这位专家,看没看郑州市政府9月14日出台的文件。事实情况是,该文件规定:如果你不办暂住证就不能在郑州居住,硬是不办就罚款。建议这位专家在仔细了解情况后,发表看法。
4)我们从没有反对应该对流动人口要加强管理,我们的观点是必须依法行政。弱化行政管理,加强法制调控??这是建设现代化法制国家最基本的共识。
第四,有关“迁徙自由”的解释。昨天两名专家在搜狐网做客时,对我们的观点提出了不同看法。在回答主持人提问时,其中一名专家专家竟然认为迁徙自由原则“莫名其妙,不可理解”。在此,我想就此原则有必要做出进一步解释。诚然,我国《宪法》上确实没有作出“迁徙自由”的规定。但是需要说明的是,“迁徙自由”是许多国家所坚持执行的基本法理精神,许多国家还把它写进了本国宪法。但是,我国《宪法》没有规定的东西并不能说就是“莫名其妙”的。
1948年,联合国安理会通过了《世界人权宣言》。作为联合国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中国,我们投了赞成票。同时,我国政府向全世界作出承诺:遵守《世界人权宣言》的宗旨,推动本国人权发展。该宣言中明确写道:各国公民在本国有自由迁徙和居住的权利。此后,我国加入了17个各类人权组织,其中,1998年我国签署的《公民权利与政治权利公约》第十二条明确规定:各国居民在本国内有择业、迁徙、居住的自由。。结合《世界人权宣言》,一个稍有国际法常识的人都知道,一个国家向全世界作出的承诺意味着什么。
第五,重申我们的观点:
一、对社会事务有法律规定的,要尽量强化依法管理、弱化行政管理,逐步过渡到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制国家、建设法制政府的轨道上来。
二、政府的行政管理要考虑成本,要用最小的投入创造最大的效益,用最简单的程序产生最高的效益。如不办暂住证,直接减少制证成本,效益最好;而采取身份证登记备案制度,则减少了流动人口的义务成本,房屋出租人在获取租金的同时承担登记和到公安机关备案的责任,是公平的,体现了责任与收益的配比,也是最有效率的。有这么多好处,对不施行暂住证制度何乐而不为呢?
三、暂住证确有歧视含义,是我们要求废除其的另一个理由。尽管制度的设计者没有歧视的主观愿望,制度本身也不含歧视的内容,但这个制度在客观上却带来了歧视的后果。这是不容我们忽视的。
四、暂住证制度有意无意地限制了社会人口的合理流动,限制了流动人口的择业权利,也是对高速发展的社会经济的阻碍,对整个社会是不利的。
五、流动人口容易滋生犯罪是客观现象,仅办一个暂住证无助于消灭甚至减少这种现象。
六、暂住证是身份证的简单重复,其信息含量相同,如果政府把办暂住证的精力、费用用在完善对身份证的管理机制上,则事半功倍、效果更好。
第六,对嘉宾观点的简单回复。
昨天搜狐网邀请两位嘉宾也谈暂住证问题,就嘉宾的观点谈一下我们的看法。
嘉宾观点一,办暂住证是为了统计来了多少人。我们认为:如果仅为此目的,登记、备案足矣,何需多花钱再办个证件?
嘉宾观点二,暂住证不存在歧视问题。我们认为:尽管主观没有歧视的愿望,但客观上确实造成了歧视的后果,是无庸置疑的。
嘉宾观点三,我们第一个长假,北京快崩了。我们认为嘉宾没有考虑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是就业?还是旅游?
嘉宾观点四,关于公共设施不足问题突显。我们认为,这正体现了我们政府管理意识太强,而服务滞后的弊端。
嘉宾观点五,选举权的行使难以控制。我们认为是选举制度应当解决的问题,暂住证对此无能为力。
嘉宾观点六,廉租房制度出台后肯定得配合居住证制度。我们认为这个判断太武断了,用身份证登记也是可以的吧。
嘉宾观点七,你在这个城市工作达到一定年限,如果在美国一般采取按你交税的税额最后给予你一定的城市居民的权利和待遇。我们同意这种观点。这恰恰说明你在一个城市中的地位是由你对这个城市的贡献,而非居住期限和证件决定的。当然,这是一个制度的设置问题。
嘉宾还提到了泰国的登记状况,从其提到的内容看,我们看到的恰恰是泰国政府的服务状况,而非是行政管理职能。
樊鸿烈
二00六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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