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即将施行
“1.8米宽”是人行道通行底线
本报讯 (首席记者 晏秋秋) 为了维护老百姓的“路权”,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上海市城市道路管理条例》明文规定,“1.8米宽”成为人行道通行底线。
该《条例》规定,占用人行道设置公共交通站亭、出租车扬招牌、电话亭、书报亭、非机动车停放亭(点)、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的,应当在宽度大于3米的人行道上设置,且应当保证设置设施后的人行道通行宽度不小于1.8米。
目前,上海人行道资源被各类设施大量占用。走在人行道上,老百姓经常会被书报亭、阅报栏、流动厕所等设施挡住去路。74岁的陆老伯致电本报记者,诉说自己的“人行道之惑”。“有时候走得好好的,一个书报亭堵住了马路,只能从马路上绕,不方便不说,还很危险。”此外,还有一些盲人表示,目前上海一些人行道上的盲道,时常被一些设施隔断,盲人行走很不方便。
据了解,针对这种状况,《条例》对占用人行道设置设施的行为,进行严格管理,还人行道于路人。《条例》第27条规定:“禁止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各类设施。”这一条是人行道管理的原则和基础,是确保人行道发挥基本功能的底线。
同时,《条例》规定“占用城市道路人行道设置交通标杆、路灯杆、电杆、消火栓、邮筒、废物箱、公共交通站牌、道路停车场计费表的,设置单位应当在设置前征求市市管处或者区、县市政工程管理部门的意见,并共同确定设置位置。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时,需要设置上述设施的,设置单位应当同步设置。”换句话说,在人行道上设置设施,哪怕是废物箱,也不能由设置单位“想放就放”。
(责任编辑:王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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