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讯(记者聂玉虎)公共维修基金如何收取、使用?物业管理中的大事件如何决定?为进一步规范物业管理工作,市国土房管局昨日发布的《重庆市国土房管局关于物业管理若干问题的指导意见》规定,各区县可按房屋售价的2%%、3%%的比例收取,也可结合实际探索按购房面积定额交缴的办法。
开发商不代收大修基金
《意见》还明确了开发商不再代收公共维修基金。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应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登记前,由购房人直接到当地房地产交易所设立商品房专项维修资金柜台交纳。各区县房地产部门应该尽快实现购房人直接交缴。
此外,《意见》还规定,公共维修基金的使用必须经过2/3的业主表通过才能使用。也就是说只要超过1/3的业主反对,就不能动用公共维修基金。
淘汰不合格物管企业
意见对各级物业管理企业的物业管理人员数量进行了规定,物业一级企业不少于20人、二级企业不少于10人、三级企业不少于5人,物业管理人员全部持证上岗。
对于不合要求的物业管理企业应限期2个月内补足;对逾期仍未补足的,予以降级或撤销资质证书。此外,对物业管理企业实行降级、淘汰制度,对于投诉过多的物管将不予升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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